誰來保護記者?

王比學

    再過幾天(11月8日)又是一年一度的記者節,這是一個值得慶祝和高興的日子。可此時作為一個記者,我的心卻很沉重,因為我們的同行——重慶商報記者羅俠在採訪時遭人毒打,至今還躺在醫院治療。

    2000年3月8日,中央電視臺兩名記者在瀋陽一家美容保健品公司採訪時,被非法搜身,並遭非法拘禁;

    今年9月25日,長沙兩家建材超市發生衝突,電視臺記者前去採訪遭無辜毆打,價值十多元的錄影機也被嚴重損壞,事後超市卻推脫責任,都不承認是自己所為……

    近年來,新聞記者採訪受阻被打事件屢有發生,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據全國記協維權部提供的數據表明,今年1月至9月共接到記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投拆41件,其中採訪受阻、被打、機器被砸事件9件,遭打擊報復17件。記者權益受到侵害已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

    朱鎔基總理曾贈給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記者四句話:“輿論監督,群眾喉舌,政府鏡鑒,改革尖兵。”他強調,要通過輿論監督,糾正我們工作中的問題,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促進我們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

    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媒體對社會的監督,個別部門、個別人做了醜事,害怕主持正義的記者曝光,所以才會對記者的正當採訪百般刁難,更有甚者對記者謾罵甚至毆打。面對這樣的部門人和這樣的人,輿論監督又從何著手?正直的記者為了手中這支筆竟要付出如此大的慘重代價。記者在採訪中受到侵害,究竟誰來保護?

    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的喉舌,如果記者的正當採訪權力得不到保護,就無法實施黨和人民交給的輿論監督的責任,輿論監督就不可能健康發展。對記者的保護只有依賴於強有力的法治。這樣,才能讓全社會形成尊重記者,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的良好環境。法律如何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呢?

    我認為,首先是採訪權的保護。對已發生的事件,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或影響司法公正,記者都有權進行採訪和客觀報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種種藉口妨礙記者的正當採訪活動。

    其次是司法權的保護。近年來,有的人動不動就將記者告上法庭,我們不排除確有個別記者因報道失實而造成侵權,但也有一些新聞糾紛是因被曝光的單位或個人不能正確對待批評,濫用訴訟權所致,此類官司不但給記者造成壓力和負擔,而且也給輿論監督帶來了衝擊和影響。為更好地規範新聞官司,作為司法部門既要注意依法維護公民權益,又要注意依法保護輿論監督。

    再次是人身權的保護。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記者這個職業具有特殊性,遇到的危險和受到的侵害較其他行業概率更大些。如果記者連自己最起碼的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護,又怎麼談得上替他人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呢。

    早在1999年“兩會”期間,就有全國政協委員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加強輿論監督”的提案,並呼籲通過立法來加強和規範我國的輿論監督。輿論監督不可缺,記者的權益需要法律來保護。因為沒有法治的正常化,就沒有輿論監督的正常化。

    人民網200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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