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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挂國旗案的憲法分析

焦洪昌

    以李永剛、張新、嚴佳磊等為原告,以烏魯木齊3家酒店為被告的全國首例懸挂國旗案終因法院駁回起訴畫上了句號。本案除具有新聞價值外,也有一些法律問題值得思考。

    首先,烏市三家酒店是否有懸挂國旗的權利。按《國旗法》第7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挂國旗。”可見,升挂國旗是法律確認的公民和組織的一項法定權利,屬授權性法律規範,公民和組織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法律是鼓勵公民和組織懸挂國旗的。

    其次,烏市三家酒店懸挂國旗是否有限制。依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誠如法國哲人孟德斯鳩所言,“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當一個人可以做法律以外事情的時候,他就沒有自由了。”懸挂國旗的限制來自形式和實質兩個方面。就形式而言,懸挂國旗應遵守法定程式,即“國旗與其他旗幟升挂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從實質來説,“不得升挂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範的國旗。”因此,儘管是一項法定權利,國旗的懸挂者也沒有絕對的自由,他們要受到國家立法的保障與限制。

    再次,李永剛等3位公民是否享有訴權。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這是法律強制公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要求的“尊重和愛護”,即包括前面所説的形式限制,也包括實質上的限制。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於烏市三家酒店的行為,誰享有管理或訴訟的權利。

    《國旗法》第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挂和使用,實行監督和管理。”顯見,烏市政府乃本案的法定管理機關。李永剛等3位公民,與烏市3家酒店是法律上的平等民事主體,與本案事實沒有直接的法律聯繫,所以法院以原告不合格駁回起訴是有道理的。李永剛等3位公民熱心護旗的行為應當受到全體公民以及全社會的支援與尊敬,但要依法護旗,還應有合法的理據。

    最後,本案的解決辦法。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烏市三家酒店不依法懸挂國旗的行為,烏市政府負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由於政府疏于監管,造成了違法事實的産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李永剛等有權利也有責任向烏市政府提出批評、建議或進行舉報。如果烏市政府不予理採,則可以將烏市政府依法告上法院。要求政府承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那樣,3位公民護旗無法的苦惱就可以化解了。事實上也可以起到警示公民、喚起民眾國旗意識的作用。

    行文至此,本該收筆了,然而,如果本案繼續往下進行,可能會引發深層的法律問題,所以本文嘗試著作點分析。如果烏市政府依法對烏市3家酒店進行了行政處罰,而3家酒店對該處罰行為不服,則可能引起行政復議和新的行政訴訟。如果3家酒店認為烏市關於國旗懸挂的行政規定違憲或者認為國旗法對懸國旗的形式或實質限制違反憲法,那麼將引起憲法訴訟或違憲審查。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焚燒國旗案”和1999年制港終審法院裁製的“國旗區旗案”都引發了“違憲審查問題。”

    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後,憲法訴訟問題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有識之士指出,法治社會有四大訴訟,即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憲法訴訟。現在,我國已建立了三個訴訟,但憲法訴訟制度還未列上議事日程。世界上有些國家如聯邦德國等已設立了憲法法院,受理憲法訴訟問題,對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起了重要作用。德憲法法院的受案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宣告喪失基本權利、法律法規審查、選舉審查、國家機關爭議、政黨違憲案、彈劾總統案、州內憲法爭議案等,因此,有人提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憲法法院勢在必行。

    (本文作者焦洪昌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教授)

    

    中國網 20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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