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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高”破産案:十幾億債務如何兌現?

    ■最大的房地産破産案:已知債權11億

    ■首次使用的破産執行手段:破産整頓

    ■反映出深層次的問題:不良資産的盤活

    鴻高公司因拖欠鉅額債務,被債權人之一的華融資産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申請破産。目前已知債務僅本金就已高達11億多元人民幣,涉案金額超過當年破産的“玫瑰園”。而其可供執行的現有資産僅為被法院查封的其開發項目“禦苑”的90幢別墅和6輛汽車。

    摔盤子理論成為執行原則

    “一隻多人所有的盤子,如何分割?摔碎它,一人分得一角盤子的碎片,每個人得到的無異於垃圾。只有當盤子完整的時候,它才有價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肖龍的這套盤子理論,使他成功地執行了“玫瑰園”破産案,如今它又被延續到對北京鴻高玉苑物業管理公司破産案的執行中。

    以往對破産案件的一般處理是將現有財産分割或變賣,再依債權人的債權多少按比例分配所得。對仟村百貨的處理就是如此。所以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仟村執行案是不成功的,因為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度不高,一座大樓也一直閒置,浪費了社會資源。如果“鴻高”也按此法進行執行,那麼每個債權人最多可分得幾十幢別墅,這幾幢沒有開發完成的別墅相比于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債權來説,債權人的損失實際沒有被補償。

    所以,1999年,欠債額高達7.9億元的北京玫瑰園別墅有限公司破産時,一中法院摒棄了這種通常做法,而是強調玫瑰園的整體價值。由於“盤子”太大,難以“和盤托出”,因此法院制定了多項優惠政策,以推行用“整體拍賣”的方式處理玫瑰園最後的財産,最大限度保留玫瑰園的資源,也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有人説,玫瑰園一案好像是賣出了一隻完整的盤子,賣出的錢按比例分給盤子的各所有人。而“鴻高”的“盤子”則很難整個賣出,起碼很難賣出理想價格。

    玫瑰園案件中,最大的債權人是一直墊錢施工的承建方,它只有購買下別墅並繼續開發才能減少損失,甚至因此營利;否則就會被這沉重的債權拖垮。承建方的勢在必得使玫瑰園整體拍賣“有利可圖”。最終玫瑰園以高於底價的價格被這個最大的債權人競買成功。

    禦苑別墅則不適用於同樣的方法,幾個大債權人對房地産開發經驗不足,沒有勢在必得的買家,這會使整體拍賣很難拍出好價,甚至無法成交。如此,別墅沒人要,10多億元債權很難實現。

    養活90幢別墅有望升值數億

    不能讓這些別墅成為不值錢的磚瓦,要使它們值錢——這是債權人的希望,也是法院對本案的執行原則。

    所以,“鴻高”一案需要獨闢蹊徑,發展盤子理論:把盤子盛滿水後,用賣水的錢以及盤子的錢,來實現大家對盤子的所有權,這是一個在保值基礎上的升值過程。

    遵循此意圖,肖龍稱,他設想借鑒國外一些國家破産程式中的“破産整頓”,也稱“破産重組”階段,即當企業臨近破産邊緣的時候,有專門人員介入,採取一些救濟手段幫助該企業擺脫破産困境,在無效的情況下,才會讓企業正式進入破産程式:清算和分配資産。

    在“鴻高”一案中,破産整頓方案的具體運作將是:在破産清算程式中,許可債權人投資或委託他人對別墅進行開發和經營,使90幢別墅可以進入市場獲得盈利,增大現有可執行財産的價值,以增值的財産進行債權分配。形象地説,就是先不把這些未開發完成的閒置別墅賣出去,而是把它們養活起來,等它們成熟之後或賣或租,讓它們升值。

    肖龍執行的另一起案件為他提供了可行性的論證依據。1998年,北京奧林匹克飯店因無力償還鉅額外債抵押給債主,一中院在接管飯店進行財産清算期間,委託一飯店管理公司對飯店實施全面管理,以使飯店的經營不受影響、債權人利益不受影響。

    “鴻高”的執行將借鑒玫瑰園和奧林匹克飯店這兩起執行案件的經驗。

     閒置別墅要變成別墅酒店

    實施這個設想需要解決3個問題:促使債權人會議通過;作為債權人,銀行不能參與投資,如何把其債權變為投資;繼續的投資如何承擔。

    對於第一個問題,“華融”等大債權人已經明確表示歡迎此方案,對於他們,如果別墅不能升值,那麼他們的債權就是空的。對於後兩個問題,則需要各方進行論證後提出方案。

    對於禦苑的升值,大部分債權人有相當信心:地理位置好,有發展空間,尤其是如果奧運會申辦成功,其利潤不可限量。

    “如果最終債權人會議通過這樣的方案,我們設想要找專門機構進行經營,把這裡可以變成一家高檔別墅酒店。”華融希望自己的近7億元的債權能借此兌現。

     破産整頓要確保債權人權益

    “鴻高”為何欠下鉅額債務?“經營不善是原因之一,也許在破産清算時可以找到其經營者轉移資金或挪用貸款的違法證據,那麼有關機關將會追究其責任。”法院有關人士説。

    但是“鴻高”又何以能獲得鉅額貸款呢?這個問題更值得深思。

    “‘鴻高’欠下的鉅額債務其實和幾年前一些金融機構的違規操作有關,雖然有關責任人員受到了處罰,但是其後患沒有解決。”“華融”作為資産管理公司,其處置資産的重要方式是對債務人進行債務追索和申請破産清算,其功能則是維繫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華融”的追債其實是不良資産的良性化過程。

    肖龍説,法院如此絞盡腦汁地想辦法執行的目的也在於此:“是為了探索出路,應對現在越來越多的難以執行的金融案件,維持社會資源的穩定性。”法院執行工作的意義從單純的結案,已轉化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資源的損失。

    據肖龍介紹,一中院每年受理的金融執行案件涉案金額佔所有執行金額的七八成,近一二年來,每年金融案件的執行總金額都以幾十個億的速度增加,而大部分執行案件又都處於這樣的情形:可以被執行財産的市面價值遠不能償還鉅額債務。“就是沒錢,你怎麼辦?所以,法院在執行中必須想辦法盤活這些財産,否則,債權人權益不能實現的後果是影響社會安定和發展。”

    所以,法院連出執行新招,連創執行首例。“十三陵明皇蠟像館、老北京微縮景園也是這樣的狀況,負債纍纍。除了那片房子,沒錢償還鉅額債務,開一天賠一天,如果‘鴻高’執行成功,那麼下一步我們就可以採取類似方法處理這兩起案件,用開發經營方式使其現有資産價值增加,從而更大限度保護債權人。”肖龍很有信心。

    我們也有理由相信,我國的金融秩序正在穩定地向前發展,一些遺留問題,將會得到逐步解決。 

     《北京晨報》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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