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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米洛舍維奇與前南國際法庭

郭素萍

    隨著3月31日美國規定的最後期限臨近,米洛舍維奇的最終命運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西方要審判米洛舍維奇的所謂“戰爭罪行”究竟是什麼“罪行”?如何看待前南國際法庭的法律地位?為此,中國網專訪了中國外交學院國際法專家劉文宗教授。

    中國網(以下簡稱中):“米洛舍維奇問題”的實質到底是什麼?

    劉文宗(以下簡稱劉):米洛舍維奇是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力圖實現北約東擴,將北約勢力範圍擴大到俄羅斯西部邊界的總戰略的犧牲品。

    眾所週知,南聯盟在去年大選以前,是由社會民主黨總書記米洛舍維奇擔任總統,也是東歐唯一由社會民主黨執政的國家。在經過東歐巨變,蘇聯解體之後,米洛舍維奇實際上成了北約東擴的絆腳石。西方國家無法容忍這一障礙的存在。因此,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把米洛舍維奇看成眼中釘、肉中刺,下決心要把米洛舍維奇趕下臺,以改變南聯盟的政策。

    通常,人們所説的“前南”地區是指前南斯拉伕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在東歐巨變後,它一分為五,即: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黑(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馬其頓以及由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共和國組成的南聯盟,其中南聯盟是最大的國家。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馬其頓和黑山都屬於斯拉伕族;波黑由塞族、穆族和克族組成。前南地區另外還有少數阿爾巴尼亞族、匈牙利族、土耳其族等。整個前南位於巴爾幹半島,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地區,各民族間存在著尖銳的民族和種族矛盾。歷史上曾以第一次世界大戰發源地聞名而被稱為引發歐戰的火藥桶。二戰期間,克羅埃西亞族和塞爾維亞族之間又發生過大規模流血衝突。面對如此複雜的民族矛盾,各民族間只有按照《聯合國憲章》“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才能化解矛盾,消弭戰禍。絕不可由第三國或國家集團拉一方、打一方,利用該地區的民族矛盾和衝突為本國的對外政策服務。

    但是,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從本身利益出發,特別是為了實現其北約東擴和整垮南聯盟的政策,從波黑衝突一開始,就利用民族矛盾,在當地煽起武裝衝突,並把戰火從波黑引向科索沃,在所謂“人道主義干涉”的旗子下,大力鎮壓塞族一方,出動飛機對南聯盟進行狂轟濫炸,以便進一步瓦解南聯盟,把米洛舍維奇拉下臺。所以米洛舍維奇實際是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推行錯誤的巴爾干政策的犧牲品。這正是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在國際關係中造成的惡果。

     中國網:究竟應如何看待前南國際法庭的審判?

    劉:前面已經談到,西方的政策計劃是,從波黑開始,然後把戰火引向科索沃,並最終摧毀南聯盟。但他們這樣做必須有一個藉口,才能“師出有名”。這個藉口就是所謂“種族清洗”或“種族滅絕”。事實上,美國等西方國家早就利用人權問題來干涉社會主義和發展中國家的內政。他們製造了所謂“人權高於主權”、“人權無國界”以及“人道主義干涉”等謬論,以便繞開聯合國,擅自對其他國家發動侵略。但他們認為這還不夠,還必須有一個國際法庭把那些不聽話或敢於抗拒他們的人宣佈為“戰犯”,以便殺雞給猴看,在國際關係中開創一种先例,使得今後任何國家的領導人如果不聽話,都可能被他們以人權為藉口宣佈為“戰犯”。他們對波黑和南聯盟就是這麼幹的。他們已經把波黑戰爭中塞族一方的領導人卡拉季奇和姆拉迪奇宣佈為戰爭罪犯並進行了“缺席審判”,現在又把南聯盟的米洛舍維奇宣佈為戰犯。他們的這一招非常毒辣,是從美國奉行“人權外交”以來的一個新發展,是對別國主權、獨立和尊嚴的嚴重侵犯。如果他們的這種做法得逞,國際關係就將大亂,就將退回到上世紀30年代的混亂狀況。

    其實,無論在波黑或科索沃衝突中,雙方都有人員和平民傷亡。聯合國安理會成立的國際法庭,把主要戰爭罪責推給塞族領導人卡拉季奇、姆拉迪奇和米洛塞維奇,這顯然是不公正的。從最近暴露出來的阿族軍隊在科索沃的暴行和對馬其頓邊境的侵犯可以看出,所謂前南國際法庭很難説有何司法公正,這個法庭作出的判決不過是美國等西方國家偏袒阿族一方政策的反映。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今天當北約國家又把南聯盟軍隊請回科索沃去鎮壓阿族軍隊的暴亂的時候,前南國際法庭又將如何按照北約的新政策去審判阿族軍隊的罪行呢?或者乾脆認為他們沒有罪刑?

    中國網:根據憲章規定,安理會成立這樣的法庭是否合法?法庭能實現國際司法公正嗎?

    劉:實際上,早就有很多學者和政府對成立前南國際法庭的法律基礎提出疑問,懷疑安理會是否有權建立國際法庭。這些懷疑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安理會以決議方式建立國際法庭已超出其職權範圍。不少人認為,國際法庭應通過國際條約來建立,如前任聯合國秘書長在1993年5月3日的報告中就談到,“在正常情況下,建立國際法庭應該由各國簽訂條約並批准其《規約》的方式來實現。”(見該報告第19頁) 這樣,可使各國對所有有關問題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審議,以完全表達自己的主權意志,同時也才能“為國際法庭提供應有的堅實法律基礎並保證其有成效地工作。”(見1993年5月25日中國代表在安理會討論第827號決議的發言)

    安理會設立前南國際法庭事實上並不符合憲章規定。“憲章從未設想過安理會可以根據第七章成立司法機構,更不用説是一個刑事法庭了。”〔見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1995)PP.426-436 〕儘管該法庭在1995年10月2日對“塔蒂奇案”的判決中聲稱,安理會對採取憲章第7章第41條和42條所規定的措施擁有自由裁量權,但是憲章第41條和42條並未規定安理會有權設立國際法庭。相反,安理會作為一個政治機構按照憲章規定不享有司法權,因而它是不能設立前南國際法庭作為其下屬司法機構的。

    第二,前南國際法庭審理案件缺乏刑罰法則。前南國際法庭是一個司法機構,從根本上講,它的任務就是將有關法律適用於具體爭端。法庭適用什麼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前南國際法庭的憲法性文件是安理會制定的《規約》,但《規約》僅列舉了一些可適用的國際公約,沒有明確的刑罰法則,因而許多規定很不具體,可松可緊,能作出各種不同的解釋。按照一般法律原則,“法無明文規定者無罪”、“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對任何罪行如果沒有相關的刑罰法則和明確的定義,僅憑公約的廣泛概念是不能定罪的。

    有人把前南國際法庭與二戰後紐倫堡審判納粹德國法西斯和東京審判日本軍國主義者的兩個法庭相提並論,這是不適合的。因為德意日法西斯發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使全人類遭受空前浩劫。法西斯國家作為戰敗國,根據戰爭法應該對其侵略罪行進行審判,這反映了世界人民特別是所有戰勝國人民的共同願望,而發生在前南地區的民族衝突和戰爭是不能與二次世界大戰同日而語的。何況前南國際法庭是根據安理會部分國家通過的決議成立的,不能反映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意志?

    所以安理會成立國際法庭從法理上看是站不住腳的,特別是當安理會目前還處在以美國為首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影響下時,它所通過的決議基本上反映了西方的意志,對社會主義和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利。

    第三, 前南國際法庭的缺席審判違反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通常,審判方式按被告出庭與否可分為出庭審判和缺席審判。一般國家都同時使用兩種方式,但缺席審判在民事案件裏使用較多,在刑事案件中儘量不使用。在普通法係國家,如果被告不能出席,那就意味著他喪失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構成對被告公民權利的侵犯,也可能使人們對審判的公正性發生懷疑。即使1945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了可以進行缺席審判,但後來也遭到許多學者的批評,認為它沒有充分保護被告的基本權利。被譽為國際人權文書兩大基石之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就規定了被告在接受刑事審判時最低權利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擇的辯護人答辯。”事實上,在設立前南國際法庭的過程中,丹、德、荷及紐西蘭都反對在法庭《規約》中規定缺席審判。由於上述原因,法院《規約》第21條第3款規定被告有權親自出席審判,不允許缺席審判。但是前南國際法庭對包括卡拉季奇和姆拉迪奇在內的一系列被告都採取了“缺席審判”的方式定罪,對米洛舍維奇也可能採取這種方式,這一切都不符合公認的國際刑事審判程式規則。

     第四,從法庭經費的角度看,前南國際法庭更暴露了它必然在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的控制下行事,根本不可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關於這個問題,不妨看看克林頓政府時的國務卿奧爾布賴特于2000年5月5日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關於“在戰爭犯罪計劃和自由論壇贊助的編輯研討會上的講話”。在這篇講話裏,她大談“懲治戰爭罪犯”,宣稱一定要把卡拉季奇、姆拉迪奇和米洛舍維奇逮捕歸案,任何“提供資訊,以至成功抓捕南法庭被告,或成功將其定罪的任何個人,都可以從我們的獎勵計劃中獲取500萬美金”。不但如此,她還宣佈美國要向該法庭提供850萬美金,“以補償它在1999年科索沃調查中所付出的意外開銷”。奧爾布賴特並且宣告,美國將負擔盧安達法庭和南法庭的全部開支,計1999年為4130萬美元,2000年的預算總額為4480年。這些事實充分説明:1.美國已通過金錢收買,將前南法庭等由安理會所設司法機構一變而為替美國對外政策服務的機構;2.美國甚至不惜以懸償方式,鼓勵用綁架、劫持等特務恐怖活動,來達到它抓捕罪犯的政治目的。這不但嚴重損害各國主權,也破壞了聯合國的威信。眾所週知,美國至今仍拖欠聯合國會費15億多美元,雖然聯合國秘書處曾經多次催繳,但它拒不繳納。可是對這兩個法庭它卻格外青睞。這究竟是什麼原因呢?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難怪前南國際法庭要把波黑塞族一方的政治領袖卡拉季奇和軍事領袖姆拉迪奇宣判為戰爭罪犯,並對米洛舍維奇發出通緝令,要求把他引渡到海牙受審。這樣的判決完全是反映美國霸權主義意志,與國際司法公正是毫不相干的。

    中國網:請談談“人權外交”的實質。

    劉:人權問題在今天已經被美國等西方國家當成外交工具使用,而不是從這個詞的真正意義上來保護人權。實際上,享受充分人權是全人類的共同理想,任何國家的人民都希望生活富裕、享有充分的自由,在富裕和寬鬆的環境下生活,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以實現個人的最高願望。但目前美國所奉行的“人權外交”,卻反其道而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波黑、科索沃和南聯盟實行“人道主義干涉”的結果給當地人民帶來的不是幸福,而是長期難以癒合的人道主義災難,是在“人權”的藉口下干涉當地國家的內政,製造新的戰爭。美國的所謂“人權外交”實際就是霸權外交,是強者對弱者的外交,是野蠻的外交。

    中國網:人們都知道海牙有個國際法院,前南國際法庭與國際法院到底有什麼區別?

    劉: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為聯合國六個主要機關之一,它的職能只能根據《國際法院規約》行使。(《國際法院規約》與《聯合國憲章》同樣是1945年舊金山會議通過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兩個文件)《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規定國際法院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會員國間有關條約之解釋以及國際法的任何問題。 國際法院並非萬能,凡涉及戰爭問題、國與國之間的政治爭端、國際刑法等問題,國際法院都無能為力。國際法院的職能範圍雖然有限,但也不可低估。二戰以後,國際法院解決了許多國家的領土邊界問題,而且作出的判決相當公正並具有權威性。《國際法院規約》規定,法官成員必須代表各大洲主要法係,以防止法院判決不公,從而保證了國際法院的司法公正。

    前南國際法庭在法源上應當視作安理會的附屬機構,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際刑事法院。目前,國際上正在醞釀成立國際刑事法院,已經多次召開國際會議並制定了法院規約。與前南國際法庭由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的方式不同,未來由國際會議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具有更廣泛的法律基礎。前南國際法庭由於是安理會的附屬機構,要向安理會負責。向安理會負責也就意味著主要向五大常任理事國負責,因此,誰操縱安理會,誰就能控制前南國際法庭。這正是前南國際法庭越來越遭到不滿的原因。

    

     中國網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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