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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斧挑戰紅頭文件

    50元機場建設費該不該收、極品標識該不該立即停止使用、香煙該不該明示標準?日前,一法律工作者同時向國家五部委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

    春節過完了,火車票也漲完了價,但事兒沒完。漲價行為合法與否,河北一律師的行政復議申請已遞到鐵道部,眾人關注的裁決尚未作出。3月初,一位福建省龍岩市的法律工作者又在兩天之內,就人們司空見慣的一些“小事”,頻頻向國家五部委局發出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要求撤銷有關不合法文件,或要求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這個和國家部委“紅頭文件”較真兒的人,就是剛剛被評為消費者維權十佳的丘建東。

    復議一:收取50元機場建設費不妥

    3月5日,丘建東向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就50元機場建設費問題遞交行政復議申請狀,請求被申請復議人自行撤銷三部委文件。

    丘建東説,多年來,凡搭乘飛機者,每每人平均需交納50元機場建設費。徵收此費的依據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此收費行為屬行政徵收的一種,而行政徵收的要素之一是要有立法依據。三個部門會商一下就出臺一個聯合文件,既未經人大常委會審議,又未經國務院批復(轉發不等於國務院本身的批准)。這種收費行為顯屬不妥。

    丘認為,作為機場建設的資金來源,可以或是商業銀行貸款、或是政府財政撥款、或是企業自身盈利。而向乘客收取的這50元卻是以政代企,把公民當作任意徵收賦費的對象,有違憲法的有關原則。

    丘建東進一步質疑,這無償收取的50元到底屬於什麼性質?如果説是借款給機場,卻既不還本也無利息;如果説是股金,年終時機場並無紅利分給大家;如果説與公路建設的路橋費類同,可路橋費特指某一具體路橋,其徵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後用於還貸,且是向車輛經營者徵收。機場建設費卻是直接向乘客徵收,其合理性值得懷疑。

    復議二:違法“極品”標識應立即停止使用

    國家工商局《關於産品包裝物出現“極品”字樣問題的處理意見》中,關於香煙等極品標識的停止使用時間自2002年1月1日起。丘建東認為這一規定違法,3月4日,他就此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丘建東説,上述文件雖重申了國家工商局對極品標識查禁的立場,但在禁止使用期限上卻又網開一面。違法的商標標識都是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難道違法廣告就可以繼續使用一段時期?同是一種煙,標不標“極品”的,價格相差極大,品質標準卻無從量化。這是行政機關執法中為了遷就煙廠利益而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

    復議三:香煙應標注標準化規範

    多年來市場上所見的香煙外包裝上只標有香煙的焦油含量,而未標明其所執行的標準,如標準代號、編碼、名稱等。3月5日,丘建東向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其立即履行法定職責,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在香煙外包裝盒上明示其標準,以保證公民的健康權和知情權。

    丘建東説,香煙應納入特殊食品範疇,應受到強制性標準之約束,使消費者知其情,使政府主管部門便於行政監督,對質檢依據一目了然。遍觀國內外所有産品,均標注有産品標準,惟煙草製品無標注,有違國家法律實施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在消費維權方面頗有經驗的丘建東,在向上述行政機關遞交申請狀時,分別出具了2月17日他在廈門機場購買的一張機場建設費票據、及一盒極品雲煙的發票。他説,這表明他成為受到發紅頭文件的機關行政行為損害的相對人。

    專家點評:權利的實現重於權利的宣告

    丘建東此舉是否屬於《行政復議法》的受案範圍?他的舉動是否撞出法律的空白點?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法律專家。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袁曙宏認為,依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丘建東作為購買了機場建設費和極品雲煙的消費者,已具備了作為復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但問題的焦點在於,誰應當是被申請人?有無作為復議審查對象的具體行政行為?現在丘建東不經過具體行政行為的仲介,而直接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直屬機構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似有一定障礙。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説,機場建設費是國家的一種建設基金,國家的徵收一般由執行機關即行政機關徵收,其實施該權力的行為視同具體行政行為。丘建東針對機場代辦機場建設費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一併要求審查上述三部委的“紅頭文件”是可行的。

    但“極品”香煙一事與機場建設費一案不同。銷售極品煙是民事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作為消費者應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丘建東的所為沒有實際意義,行政機關對復議申請可以不受理,但對從中發現的問題,則不能不予理睬。另外,丘還可向國務院申訴,促使國務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撤銷或改變國家工商局的這一“不適當”的“紅頭文件”。

    對丘建東向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在香煙外包裝上標明執行標準的行為,劉莘認為,對於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在行政法上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來看待的,但“不作為”同樣是應該針對某一具體對象的不作為而提出,否則就失去了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壤。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否則,視為受理。截至目前,丘建東尚未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

    無論上述國家行政機關最終會作出怎樣的答覆,兩位法學專家均對丘建東以身“試”法之舉表示讚賞。袁曙宏教授説,權利的實現重於權利的宣告,要將法律宣告的書面權利變成真實鮮活的現實權利,要靠每個公民的推動。丘建東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挑戰,不僅為個人,更是為廣大公眾的利益,反映了公民法治意識的進一步覺醒和維權水準的提高。

    袁曙宏同時提出,現行《行政復議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規定尚不完善,他建議既要逐步取消具體行政行為的仲介,又要逐步將復議審查對象擴大到規章甚至行政法規,還要進一步將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擴大到行政訴訟。

    劉莘教授説,法治建設的目標應該是使不同的法律制度周延地保護社會及其成員,所以,行政復議解決不了的,應該有其他途徑來解決。丘建東所做的,是和所有老百姓期待的一樣,即我們的政府部門、行政機關要主動做好各項工作,包括不斷糾正自身的不合理乃至違法行為。

    

    中國青年報 2001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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