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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

    北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今天正式向社會公佈。此規定從今年1月起開始試點,4月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國務院在京各機關、事業單位及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逐漸推廣實施。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建立一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以大病醫療互助制度、企業補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等為補充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這個體系所需的資金,主要通過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解決。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是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個人賬戶除個人繳費的2%外,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劃入個人賬戶,其餘的為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考慮不同年齡的人患病的機率不同,具體劃分按35周歲、45周歲、退休、70周歲五個檔次,老年人多劃,年輕人少劃。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支付一般門診醫療費和按規定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可跨年度結轉和繼承。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和尿毒症血液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13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

    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主要是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設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繳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職工和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繳納3元,政府再給予適當補貼,用於支付門診大額醫療費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一年內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可再支付門診、急診醫療費2萬元;一年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和尿毒症血液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後服抗異藥等特殊病種的門門診醫療費,大額醫療保險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但大額醫療保險互助資金最多只支付10萬元。

    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後,離休幹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原醫療待遇不變,醫療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新華社 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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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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