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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
中國網 | 時間:2001 年03 月21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社
    1996年9月10日,聯合國大會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5票棄權的壓倒多數票通過一項禁止所有核子試驗爆炸的全球條約——《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並於1996年9月24日,在第51屆聯大上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該條約旨在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

    核子試驗是發展核力量必不可少的手段,它為核武器的設計改進、生産定型、防護使用提供科學依據。繼美國1945年進行了世界上首次核子試驗後,蘇聯和英國分別於1949年和1952年進行了各自的首次核子試驗。在法國1960年進行首次核子試驗前,美、英、蘇三國在世界上處於核壟斷地位。

    核武器的極大破壞性震驚了國際社會,許多國家發出了禁止核子試驗的呼聲,1954年印度已故領導人賈瓦哈拉爾·尼赫魯首先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締結一項禁止核子試驗國際協議的要求。並先後簽訂了《部分禁止核子試驗條約》和《限制地下核武器試驗條約》,1976年5月,美蘇又簽訂了《和平核爆炸條約》。但從1977年到80年代後期,美蘇在全面禁試問題上尖銳對立。蘇聯為謀求核均勢地位頻頻發起以全面禁試為內容的核裁軍攻勢,以圖限制美國的核武器技術發展。美國則堅持反對全面禁試,並於1981年和1983年先後提出了全面加強更新核力量的“戰略核武器計劃”和“戰略防禦計劃”。廣大無核國家,包括一些西方無核國家,強烈要求締結全面核禁試條約。90年代,國際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蘇聯解體後,美國失去了核軍備競賽的對手;世界上開始出現一些接近掌握核武器技術的“核門檻”國家;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在核技術方面掌握了以實驗室模擬核子試驗替代真實核爆炸的新手段。因此,美國對其核武器計劃及禁試政策作了調整,于1993年7月宣佈贊成早日開始多邊談判和早日締結全面禁試條約。全面禁試條約談判也就得以在1994年1月開始。由38個國家(後擴大為61國)組成了禁核試特委會,分成兩個工作組負責各項條款的談判。

    為了推動全面禁止核子試驗談判進程,聯大於1995年通過決議,要求在1996年9月份第51屆聯大開幕前達成協定,並將文本提交聯大審議通過,然後供各國簽署。在談判進行過程中,5個核國家先後都作出了暫停核子試驗的承諾。經過兩年半的努力,于1996年8月20日擬訂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文本。在參加談判的61個國家中,儘管絕大多數國家對文本有不同程度的保留意見,但最終都表示可以接受這一文本。但是印度認為草案中的生效條款帶有強迫它批准條約的性質,有損它行使國家主權,因此拒絕接受。而按照議事規則,只要任何一國反對,裁談會都不能將條約提交聯大。在這種情況下,澳大利亞為了打破僵局,決定直接將草案提交聯大審議,因為該條約在大會只需簡單多數即可獲得通過,從而使擱淺的條約起死回生。在1996年9月10日的聯大表決中,共有158票支援這項條約,印度、不丹和利比亞投反對票,古巴、黎巴嫩、敘利亞、坦尚尼亞和模里西斯棄權,這項條約終獲通過。達成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不但將會給核裁軍帶來新的動力,對防止核武器擴散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核大國發展新的核武器。

    條約包括序言、17條正文、兩個附件及議定書。條約規定,締約國將作出有步驟、漸進的努力,在全球範圍內裁減核武器,以求實現消除核武器,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核裁軍的最終目標。所有締約國承諾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不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

    聯大通過《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後,于1996年9月24日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首先在條約上簽字。

    條約規定,經簽署國按照各自憲法程式批准後,條約將從所有44個裁軍談判會議成員國(包括五個核大國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門檻”國家及其他有核能力的國家)交存批准書之日起的第180天生效。(44個國家中已有41個國家簽署了條約,29個批准了條約)

    1997年3月17日,核禁試組織在維也納正式開始工作。至2000年3月,簽約國有155個,批准該公約的國家有55個。

    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要點

    序言

    “遏制研製核武器和遏制提高核武器品質,結束研製新式先進的核武器,從而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試驗和其他一切核爆炸,是在一切方面實現核裁軍和核不擴散的一項有效措施。”

    條約草稿説,因此,這“將是在建立實現核裁軍的有系統程式方面的一個重大步驟”。

    範圍

    條約説:“每個締約國都保證不進行任何核武器爆炸試驗或任何其他的核爆炸。”

    這一條款不包括被認為完善實用的核武器或研製新一代武器所必需的試驗的實驗性階段。

    它還不包括被認為是非軍事性質如用於科研目的的核爆炸。這是中國過去爭取的但卻沒有獲得的選擇權。

    條約中再次提到從理論上重新研究著手進行“和平核爆炸”的可能性這一前景、這是中國方面挽回面子的一個措施。但是存在著種種限制因素,這種試驗未必能付諸實施。

    本協議並沒有禁止旨在核實現有武器實用性的連鎖反應試驗。舉例來説,黃色炸藥可以在靠近一杳核彈頭的地方爆炸,以試驗它的抗震性。電腦模擬也是允許的。

    條約的履行

    本條約是要由一個使用尖端監測系統的執行委員會來執行。這個執行委員會還將有權力對核設施進行現場檢查。

    這個執行委員會將設在維也納,它設在維也納可以利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專家的知識,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也設在這裡。

    這個51人執行委員會將由來自世界各個地區的委員組成。它將對現場檢查作出決定。對於想要保護本國安全利益而又不違反本條約的各國來説,現場檢查是個敏感的問題。

    批准現場檢查只需要簡單多數票通過,即只需要26名執行委員會委員贊成。

    以色列將成為執行委員會中東小組的成員,這個問題使伊朗感到不安,伊朗認為以色列應該屬於西方小組。

    檢查

    這項任務將以一個所謂的國際監測系統收集的多國數據為根據,這個國際監測系統由4個網路組成,在世界各地有幾十個監測站。這些監測站能夠檢測出地下試驗引起的振動、滲入大氣層的碎片和氣體以及海洋下面的音響線索。

    在本條約規定的監測系統之外,各國政府根據自己的監測系統收集的情報也可以利用。這些系統稱為本國的技術手段。

    另一方面,間諜活動從理論上説是不可能的。

    生效

    每10年要召開一次會議來審議本條約執行情況。

    考慮到中國提出的允許進行和平核子試驗的要求沒有被接受,本條約允許頭10年的會議審議允許進行這種試驗的可能性。不過,任何一個國家都能夠否決這樣一項抉擇。

    在條約的修正程式中,每個國家都擁有否決權,如果一齣現要審議的一致意見,條約修正程式就將開始。

    本條約需經44個國家、包括5個公認的核國家英國、中國、法國、俄羅斯和美國在內和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3個具有核能力的國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其他將要批准本條約的國家是聯合國裁軍委員會成員國。在聯合國裁軍委員會討論制訂這項文件的總共有61個國家。其中許多國家有用於科研或用於發電的核反應爐。

    如果本條約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3年後還沒有生效,那麼就要召開一次會議,這次會議“得考慮並根據一致意見決定採取符合國際法的什麼措施來加快批准過程”。本條約的本條款並沒有賦予這樣一項權利,即可以修改條約需經其批准的國家的名單來放寬批准的條件。

    但是可以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對不批准本條約的國家施加政治壓力。主要的障礙是印度,印度在1974年進行了一次核子試驗,但是一直拒絕接受一項全面的禁止核子試驗條約,因為這種條約沒有規定核國家必須放棄現有的核武器。

    新華社200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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