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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華就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答記者問

    科學技術部日前發佈了《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科技部黨組書記、部長徐冠華同志今天就該《意見》涉及的有關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問:科技部出臺《關於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重大意義?

    答:智慧財産權制度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提高經濟競爭力的關鍵環節和重要保證。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管理與保護工作,這既是增強我國科技持續創新能力,解決技術創新源頭問題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應對國際競爭,變壓力為動力的必然選擇。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精神,在總結我國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科技部出臺這個文件,旨在通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國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智慧財産權的保護意識和管理水準,增加我國智慧財産權總量、提高原創性智慧財産權品質,促進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高新技術産業的形成和發展,提升我國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問:您認為當前我們科技領域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答:當前,我國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相當突出。大部分科研機構、中小型高科技企業還沒有從經濟和市場的角度真正領會智慧財産權的重要性,也不掌握必要的保護措施和知識;智慧財産權政策、戰略的導向作用在我國技術政策、科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中還有待進一步發揮;以“自主智慧財産權”為主導的高技術産業尚待進一步壯大。據統計資料反映,近年來,國外企業在華申請的專利數量不斷增長,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術領域已對我形成嚴重的包圍態勢。這些問題對我國高新技術産業提出了嚴峻挑戰。切實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已經迫在眉睫。

    問:在科技管理方面將採取哪些措施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工作?

    答:《意見》明確提出,加強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是科技管理體制創新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指標之一。要把智慧財産權管理納入科技計劃立項、實施、監督等計劃管理工作的全過程,提升科技計劃立項的品質和目標的準確性,避免低水準重復研究;要把智慧財産權管理儘快納入科技成果管理體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內涵和市場外延;要增加各項科技管理工作的智慧財産權內涵,將智慧財産權擁有量及其保護和管理制度建設狀況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科技人員職稱評定、科技獎勵評審等項工作的重要資格指標和條件。

    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産權歸屬政策也是促進科技創新和體制創新的一項重要激勵措施。目前,我們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國家科技計劃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産權管理辦法,基本的設想是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成果智慧財産權歸屬的“放權讓利”,以合理規範和調整國家、承擔單位以及科技人員的技術權益關係,促進有利於科技創新活動良好制度和環境的形成。

    各地方、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水準,創造性地處理好科技計劃、科技成果管理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産業化工作中的有關智慧財産權問題。

    問:如何切實提高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創造、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産權的能力和水準?

    答:對科技管理部門來説,我們要積極引導、協調和支援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建立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推動並幫助其提高意識、完善管理;從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自身來説,應當在技術創新工作中增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緊迫性,逐步從依靠政策扶持轉向主要依靠智慧財産權資源競爭優勢上來,通過掌握和應用自主智慧財産權,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保持市場競爭優勢,並不斷創新,進一步形成並取得新的智慧財産權的良性發展機制;對與科技有關的社會化服務機構來説,要按照市場需求,強化其仲介服務的功能和作用,積極面向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廣大科技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智慧財産權仲介服務,不斷提高服務的品質和水準。

    近期,科技部將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區以及區內、園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建設工作。通過有關試點工作,摸索出一套切實可行的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工作模式及配套的規章制度,幫助和指導開發區及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提高保護意識和管理水準,促進自主智慧財産權産業的逐步形成和發展。

    新華社 2001年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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