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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的房産該不該還?

    50年前,鐘錶商人周仲英離開重慶,到香港定居,把兩處房産留在了重慶市中心解放碑,由政府代管。50年過去了,解放碑一帶已成了高樓林立、寸土寸金之地。已是香港富商的周仲英想要回他的房産,是否還有機會?

    3.7億元vs23萬元

    80年代初,周仲英攜子回渝,提出了返還財産的請求,從此開始了一段漫長的旅程。

    周仲英的委託人、表弟毛履祥日前對新聞界説:“如果在別處,也許還好辦,但是,誰都知道這是解放碑,現在連針也插不進去,水也潑不進去。”

    重慶解放碑,猶如北京王府井、上海南京路,地價比周仲英離開時上漲了何止千百倍。周仲英房産舊址處,如今的房價僅略低於美國紐約市。他原來經營的方九霞銀樓之地,矗立起了重慶的新地標——地王廣場,現房最高成交價每平方米竟炒到31.25萬元人民幣。

    事情複雜了。在考慮周氏的請求後,重慶市有關部門做出決定,折價返回23萬餘元房款,房址則不再退還。

    周先生的兩處房産,面積近1200平方米。這返還的23萬餘元,若按地王廣場的最高成交價碼,僅能購買到0.7平方米的地盤。所以,政府若要按現地價返還周的房款,最高則要拿出3.7億元。這樣的天價由誰來付?且不談若在原址進行商業經營所能獲得的巨大回報。

    這起牽動海內外的房産糾紛,引出的是不限于房産的話題。

    周仲英曾是重慶工商界風雲人士

    説起周仲英其人,當年也可謂重慶工商界風雲人士。

    他是浙江寧波人,1935年至1950年在重慶經營鐘錶業和金融業,任重慶鐘錶同業公會理事長、浙江寧波旅渝同鄉會會長。去港後,各項經營繼續擴大。他的四個兒子,如今在美國、加拿大和中國香港經營酒店、房地産和投資業。其中,大兒子周文淵是美國萬壽宮集團董事長、美國世界藝術中心副董事長、美國教科文基金會執行董事。其萬壽宮酒樓,曾舉辦張學良90壽誕盛宴,以及辜振甫、顧維釣等人的生日宴請。

    周仲英本人與包玉剛、王寬誠等交往甚密,80和90年代,他曾三度赴重慶考察,尋求投資項目。

    1980年,周仲英在港聞知祖國大陸實行對外開放,全面落實僑務政策,便致信四川省人大,要求發還其在渝財産,後又全權委託毛履祥等人為其收取一切在渝財産。

    1994年,周仲英病逝,享年86歲。他的遺孀鄭勝蓮和兒子錶示,希望在父親在渝房産附近投入鉅資,繼承與發展周先生的事業,特別是在祖國“入世”後,把這裡作為挺進祖國西部市場的根據地。

    政府與委託人各執一詞

    重慶市政府有關方面在1999年復函周仲英之子周文淵,表示對其要求發還周仲英在渝財産的來信進行了認真調查,其情況反映屬實。周文仲的兩處房産,50年代的重慶市地政局按照軍管會1951年11月1日府密(S1)字第332號命令實行了代管。根據國家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有關規定,市房管局認定,1951年市地政局代管房屋時,上述兩處房産屬非原自住房。按規定,對非原自住房的其他房産則不再做出處理,故周家要求落實政策的兩處房産不屬發還範圍。

    那麼,是否是原住房呢?記者採訪了毛履祥老人。毛是一位有40多年黨齡的民主建國會會員,已年近80歲。他説:“實際情況不是這樣的。其中,民族路166號和民權路28號的997平方米,經營銀樓和飯店的鋪面,也包括自住房。房契和財物清冊已交由政府保管,性質十分清楚。至於大西洋鐘錶行舊址,面積在120至140平方米之間,是否計算在內,尚需查證。不管怎樣,都是屬於周仲英的私人財産,政府僅是代管而已。”

    記者查詢了有關政策。這些政策大都制定於改革開放初。中心思想是:華僑房屋是華僑在祖國的根基,華僑在國內購置房屋是為了僑眷能夠安居樂業,一旦國際風雲變幻,他們回到國內有安身立命之處。許多華僑把這些房産視為祖業,以此教育國外的子孫後代,尋根問祖,心向祖國,並把它們作為投資祖國的立足點。我國政府對華僑財産將大力保護。

    這僅是一些原則上的規定,而現實中的複雜情況,的確使政策執行者頭疼。如今,政府與委託人各執一詞,爭執不下,看來,周仲英房産歸宿問題的最終解決,還要假以時日。

    中國需要“公民私有財産保護法”嗎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市場經濟生機勃勃,一些原來不曾預料到的問題,現在成了棘手之事。

    大量的房地産糾紛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1993年以來,上海市房地産案件收案數年遞增達28.4%。市高級法院民庭所收案件中,90%以上為房地産糾紛案件。2000年,深圳市兩級法院房地産庭共受理案件6347件。就算是周仲英這樣背景,也不得不在房地産糾紛面前頭疼,可以想見一般百姓了。

    相對於目前房地産糾紛的主要症狀,如虛假廣告、産權證不清、住房面積縮水、品質無保證等,周仲英遇到的可謂一種極端情況。

    對於解決這樣的問題,一方面,按照舊有的政策與條例,的確應該按程式辦理,然而,另一方面,現實的巨大變化,各種複雜情況的出現,利益格局的調整,使得任何一個人要按章程做出決定,都十分困難。

    毛履祥説,也曾考慮過訴諸法律,但是,《民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並不是十分具體和清楚。按規定,購房者可向行政管理部門的上級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向房地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這些也都不適合周仲英的情況。

    對待這樣的新問題,應該怎麼辦?能不能出臺新的政策加以規定?這後面,實質是現實生活中公民私有財産的存在與國家公共財産的利益相衝突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眾個人私有財産還將迅速增長,如何對其進行更好的保護,已是擺在法學家、社會學家和政策制定者面前的刻不容緩的課題。

    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提出,中國需要儘快出臺“公民私有財産保護法”,這有現實依據嗎,抑或僅是玩笑一個?

    

     新華社 20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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