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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兒子竟非親生 男性生育權誰來關愛

        孩子8歲了才知道是妻子紅杏出墻與別人生的,這起北京市首例生育權糾紛案近日終於塵埃落定:西城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侵犯原告基本身份權,判決孩子的母親賠償前夫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6萬餘元。

    原告趙軍(化名)有精神殘疾,與王霞(化名)于1984年結婚,1992年,王霞生育了一名男孩。隨著孩子的長大,趙軍的嫂子總覺得孩子與趙軍長得不像。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去年7月,親子鑒定結論為孩子與趙軍無親子關係。去年8月,趙軍與王霞經法院判決離婚。趙軍同時起訴了王霞,要求王霞賠償自己8年的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費,另要求王霞賠償3.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子與原告沒有親子關係的情形表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法律規定,故而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權;無親子關係給原告帶來的無形的精神壓力與痛苦,其精神損失顯而易見,應給予撫慰與補償,判決王霞賠償趙軍撫養費1.1萬餘元,精神撫慰金1.5萬餘元。

    法官認為,趙軍被侵害的其實是生育權,可是由於目前法律還沒有對男性生育權作出明確規定,法院判決時依據的是《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和第46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據北京晨報報道,就在6月底,四川大邑縣法院也剛剛為一位與王先生經歷相似的男子討回了賠償。在法律對男性生育權保持沉默的同時,有關男性生育權的官司卻頻頻叩響法院大門,這似乎是對法律的一種呼喚。

    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婦女有按照自己意願決定不生育的自由,可是在生育權這一基本權利上男女是否應該平等,怎樣才算侵犯生育權等問題,現在依然是莫衷一是。

    目前法律界比較一致的觀點是生育權的本質是夫妻通過生兒育女,在家庭內部各主體相互間構成一種新的身份,生育權從屬於人身權,是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所以一些專家主張,男性生育權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假如這種權利單單只有一方所有,于法理上就説不通。可是也有人認為,男性生育權與女性生育權本身就是一對悖論,夫妻雙方,無論哪一方拒絕生育,都會導致法律的紊亂。如丈夫願,則侵妻子權;遂妻子願,則侵丈夫權。

    全國人大法工委透露,在即將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已經涉及到生育權的保護。該法草案中規定:“公民的生育權受法律保護。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對於眾多呼喚生育權立法的男性來説,這個消息大概會使他們産生一種“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欣悅感。

    

    中新社 20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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