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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假的誰來管——對有關懲治偽造文憑司法解釋的困惑

焦國標

    從1993年到中國人民大學讀博士,到現在每天在人大站上下班,八年了,人大門口假文憑的買賣幾乎無日或息。北大門口如何?清華門前怎樣?筆者沒有經歷。筆者想不通假文憑生意與人大門口這個地界兒有何必然聯繫,而非常討厭攬此生意的小販則是很明確的,內心不知埋怨多少次:怎麼就沒人來治他們?經過多年耐心的等待,治他們的人終於來了,這就是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偽造文憑所做的司法解釋: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偽造學歷要坐牢,這個定罪量刑上的比附是適當的。那麼誰是偽造學歷的主體呢?根據上述解釋,主體有兩個,一個是偽造高校印章以製作假文憑者,一個是販賣這些假文憑者。那麼買假文憑的人呢?他們是不是偽造假文憑的主體?根據目前的解釋,他們不是。於是就有人在報紙上喊:買假的誰來管?

    其實,買假者也可以由這個解釋來管。假文憑的終端問題或叫根本問題,是買假者拿假文憑欺蒙社會,以獲取不當得利。如果假文憑只停留在造假者和販假者手中的階段,就根本構不成任何社會問題。所以假文憑問題的根本責任主體或終端責任人應該是拿假文憑沽名釣譽釣利者。偽造文憑為禍是一個完整的系列過程,從偽造印章印製假文憑,到買賣假文憑,再到拿假文憑蒙事兒,假文憑之禍於是成矣。在這個完整的系列裏,每個步驟的當事人都是責任人,每個當事人都是偽造學歷的主體。

    邏輯如此,實際情形也如此。比如,假如筆者買一個假的人大博士文憑,由是得到相應的職稱,並推進了職務升遷的速度,那麼知道筆者底細的人士就會這樣説:焦國標偽造學歷才這麼順風順水。在這個情景之下,筆者難道不是不折不扣百分之百的偽造學歷的主體嗎?這個語境裏,只有買假文憑的人才是偽造文憑的主體,沒有誰會把偽造公章製造假文憑和販賣假文憑的人當成是偽造主體。

    所以,只要把偽造文憑的各個步驟的主體找全,就一定會發現買假者也是偽造文憑的主體。上述解釋撇開買假者不予追究,無論邏輯上和實際語境中都是説不過去的。類似的情形,賣淫嫖娼、吸毒販毒、行賄受賄,皆處罰雙方(有些處罰得不夠平衡),為什麼單單買賣假文憑一項只追究制買一方呢?再者,既然這項解釋是比附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而來,而對於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不僅要制裁偽造印章者,也制裁拿著蓋有偽造印章的公文進行招搖撞騙者,可是對於偽造文憑罪,卻只追究制售者,而不追究購買者,這種“半截子比附”究竟是為什麼?

    在假文憑的製作、販賣者和購買者之間,就其社會地位而言,不用説,前者是弱勢方,後者是強勢方。只追究弱勢方,不追究強勢方,這是不平衡的,甚至是不“公正”的。就像只追究妓女,不追究嫖客,是一種“揀軟的捏”。一切“撿軟的捏”都有悖現代法治理念。另外,筆者懷疑是不是現在假文憑持有者早已是足夠多,而且是蒙事兒得手,很成氣候了,以致于可能影響著司法解釋的方向?不然的話,一個本可以順理成章管轄雙方的解釋,何以卻只對準其中的單方?那麼對準另一方的解釋何時出臺?是不是還要等待另一個驢年馬月?本可以一次治療的箭傷,卻硬要分成內外科,外科只鋸箭桿,箭頭對不起,找內科拔去。為什麼要這樣?    

    千龍新聞網 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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