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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時代案例:醫療索賠繞過醫療鑒定

     昨天下午,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一宗未經醫療鑒定,直接向法院起訴的醫療索賠案。據悉,這在廣州還是第一例。

     原告許學升是一名患肝癌晚期的病人,今年41歲,被告是中山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原告向被告索賠675569元。

     原告訴稱,他於今年3月13日在被告肝膽外科就醫,並與被告簽署了肝癌切除手術的協議書,手術于3月26日進行。術後,原告家屬即發現原告腰背部兩邊有血斑,下肢沒有知覺。經過兩個月的治療,發展為胸以下截癱,大小便失禁,腰背部兩塊血斑面積更大,並變黑變硬,皮下肌肉已深度壞死、腐爛直至腹膜。

     原告經了解後得知,該症狀的出現的原因是被告擅自將腫瘤切除手術改為“肝動脈插管化療栓塞手術”,且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操作,將本該注入肝動脈的化療劑錯誤地注入了脊髓和腰背肌肉。

     原告稱,他和妻子均為下崗工人,兒子今年才6歲,為了治療截癱及肌肉潰爛,原告已花去8萬元的醫療費。

     東山區法院在諮詢廣東省高院後,正式受理了此案。

     為何不做醫鑒

     原告為什麼不做醫療鑒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訴?原告的姐夫廣東教育學院教師張某道出個中原委。

     他説,按照正常程式,患者或家屬必須先到醫療鑒定委員會做鑒定,醫鑒會則要在兩個月內作出答覆;如當事人不服該鑒定,可向上一級醫鑒會申訴,申訴答覆的期限也是兩個月;再不服,才可起訴至法院。此時離出事已隔數月之久,這期間往往易産生各種變故,如患者死亡、病變,導致取證難等。

     另外,醫院與醫療鑒定委員會的關係眾人皆知,而法院與雙方當事人無直接利害關係,如果患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話,相信誰都會選擇法院。

     最高法院:未經醫鑒可以受理

     1999年6月11日淩晨3時半,廣東省中醫院護士邱翠瓊在廣州市婦嬰醫院生産,通過産鉗助産,嬰兒産出,但無正常呼吸。淩晨4時,醫生宣佈嬰兒死亡。經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屍檢,嬰兒死亡的原因是吸入羊水造成窒息。

     邱翠瓊及其丈夫余衛華(廣州某醫院醫師)認為,嬰兒死亡是廣州市婦嬰醫院醫務人員的一系列過失所致,因此于2000年4月13日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廣州市婦嬰醫院承擔法律責任。

     越秀區法院以此事件未經醫療事故鑒定為由,口頭告知邱、余二人不予受理。邱、余二人對此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要求予以解決。廣州市法院的答覆與越秀區法院如出一轍:必須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法院才能受理。

     2000年5月12日,邱、余二人上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由於意見不能統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函請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於今年1月19日復函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種意見,可以受理。

    

     《新快報》 2001年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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