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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門檻提高
沒達到規定尺度要“回爐”

    剛剛通過的《法官法》修正案和《檢察官法》修正案,對進入法官、檢察官行列的要求作出了更多規定

    6月30日閉幕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法官法》修正案和《檢察官法》修正案。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次修改表明對進入法官、檢察官行列的要求更嚴了,門檻進一步提高了,有利於保證法官、檢察官的業務素質和提高審判工作水準。

    此次的修改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任職條件、選任和考試等等。頗引人關注的是選任法官、檢察官時更注重實踐經驗,增加了對實際工作年限的要求。

    如《法官法》規定要擔任法官必須“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或“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檢察官法》中的同類規定也用了這個尺度。

    已經成為法官和檢察官的也別覺得沒事了,兩部法律都規定,沒達到這個尺度的現任法官和檢察官要“回爐”———接受培訓。

    記者還注意到此次修改中的另一個細節:對法院院長、副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人選,兩部法律分別規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而此前法律的表述不是“應當從”,而是“一般從”。

    有法律界人士評價説,兩字之差意在強調這些職務所應具備的法律實踐及業務水準。

    一位來自基層法院的法官對選任法官、檢察官更注重實踐經驗的意義闡述得十分精到:我相信基層法官的經歷必將豐富我們的人生閱歷,而不斷的法學理論的學習,更能促進我們從鮮活的現實土壤中汲取挑戰現存規則的力量,促進規則的發展和創新。

    按照兩部法律的規定,今後初任法官和檢察官還必須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以取得資格,並擇優選任。以往個別地方出現的門衛、司機靠熬年頭、走後門充任法官、檢察官的現象,將一去不復返。

    當然,相比于英、美、法、德等國,我國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格門檻仍然不算高,這是與法律工作者隊伍現狀相匹配的,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相信為法官、檢察官設的門檻還會繼續提高。

    也有律師提出,對於兩部法律所稱的“從事法律工作”,應明確為“從事律師工作”,例如英國的法官就通常從律師中産生。

    《中國青年報》 200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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