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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草擬全國第一部“保姆條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草擬了全國第一部“保姆條例”,現已進入審議程式,預計今年可頒布實施。該條例草案將保姆視為家庭服務法律關係中的弱者,對其權益予以特別保障,明確規定保姆有權拒絕為違法的僱主繼續提供服務,有權為所受傷害向僱主索賠,保姆所屬的仲介機構應當提供協助。

    國家統計局的調查顯示,目前深圳市每個家庭月平均家庭服務消費支出已超過500元,家庭服務範圍包括看護幼兒、洗衣、做飯和家庭保健、家庭教育、家庭佈置等多方面。與此同時,家庭服務引發的社會矛盾也日益突出。為此,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從去年11月開始起草名為《深圳經濟特區家庭服務業條例》的地方法規,先後五易其稿,並經過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和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的審議。條例草案將仲介機構、保姆和僱主分別定位為産業主體、勞動者和消費者;將爭議解決的法律適用明確規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險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保姆等各類家庭服務人員大都身處異鄉、受教育程度低、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差,與家庭服務仲介機構和家庭服務消費者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例時有發生的現象,條例草案以專門條款規定了保姆的權利:在6種情況下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所屬仲介機構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係直接與消費者建立雇用關係的,保姆有權主動解除雇用合同。如消費者因過錯造成保姆人身、財産損害的,保姆有權索賠,並要求仲介機構協助。

    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了保姆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干涉僱主私生活、不擅自領他人進僱主家中、不得洩露僱主私人資訊等。

    條例草案規定:六種情況下保姆有權説不

    ●僱主不能提供約定工作條件的

    ●僱主強制服務人員提供約定之外服務的

    ●僱主對服務人員實施虐待的

    ●僱主嚴重損害服務人員人格尊嚴的

    ●僱主可能威脅服務人員人身安全的

    ●僱主要求服務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人民日報》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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