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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不力將追究政府行政領導責任

    今天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的防沙治沙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建立政府行政領導生態保護政績考核制度。對本轄區生態品質惡化負有直接責任的政府行政領導不得繼續擔任原職或者晉陞。

    草案還規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防沙治沙情況。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在向常委會會議作關於防沙治沙法草案的説明時説,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防沙治沙工作任務艱巨,涉及面廣,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沒有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重視和直接領導,完成這一任務是不可能的。歷史經驗證明,對幹部的考核如果僅僅注意經濟效益指標而不注重生態保護,必然助長“殺雞取卵”的短期行為,不利於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不利於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此外草案還要求國務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防沙治沙工作實行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在沙區中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循防沙治沙規劃。曲格平説,這樣規定,強化了防沙治沙規劃在整個防沙治沙中的“龍頭”作用和法律地位。

    

    新華社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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