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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臺新政策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

    為提高我國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家人事部日前出臺了《關於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旨在有組織、有計劃地吸引、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

    《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支援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宣傳介紹我國國內經濟建設的成就,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留學人員採取多種形式為國服務、回國服務,用所學本領報效祖國和人民。

    《意見》明確界定了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範疇,即指我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後在國外金融機構、跨國公司、國際組織、著名高校、科研機構等從事金融、工程技術、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併為國內急需的中青年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擁有具有産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業技術等人才。

    國家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國家鼓勵銀行、保險、證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自主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後主持的科研項目,確屬國際先進水準或國內急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立項後由國家提供科研配套經費。

    對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國家應建立與其本人能力水準、對國家的貢獻和所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掛鉤的競爭激勵機制,並根據其職務、崗位變化和貢獻大小,進行調整。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在聘用或任職期間,享受與用人單位其他工作人員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其住房可採取發放一定住房補貼的辦法,允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租住或購買。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提供一套與其職務相應的國家規定標準的住房,其租金或購房價,享受與單位其他人員同樣的政策。

    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遴選,要保證品質,並根據崗位急需,通過公平競爭,擇優聘用;也可通過其他形式,經適當渠道考察確定。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入選條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可聘任或委任其擔任銀行、保險、證券等單位領導職務及國有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領導職務或高級行政管理職務。對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保留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如綠卡)。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1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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