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百姓明白消費 商家將遭最高20萬重罰

    臨近元旦,各商場的優惠、打折、贈送廣告紛至而來,工商部門今天對商家提出要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如用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將依法予以嚴厲處罰。記者獲悉:甘家口商場因發佈“店慶二週年商品7.8折、買100再送20”等虛假廣告,已于昨天被勒令改正。

    昨天海淀工商分局經濟檢查科到甘家口商場檢查時發現,該商場在一些媒體上發佈廣告,在店門口也大張旗鼓地做出“店慶二週年7.8折,買100再送20”等虛假宣傳,實際這裡只有部分商品實行廣告宣傳的承諾,而大部分商品如電器、超市、手機等都不履行廣告承諾。對此,商場負責人還強詞奪理:“這只是為了宣傳,給商場賺一點人氣,而商場在每個櫃檯前都有詳細的告示。”

    工商執法人員解釋:根據《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1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價格等作引人誤導的虛假宣傳。對違反者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現工商執法人員責令該商場立即改正虛假廣告,海淀工商分局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甘家口商場進行處罰。

    另外,國家計委日前發佈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首次將模棱兩可的“買一送一”定為價格欺詐行為。

    “買一送一”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但由於所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甚至品質都是模糊的,常常讓消費者叫苦不迭。

    將於二○○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規定: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據了解,此次頒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將價格欺詐行為分為標價欺詐行為和價格欺詐手段,並列舉了當前市場上存在的價格欺詐的典型表現形式,如:虛假標價、模糊標價、虛假降價、虛假折價、虛誇標價、低價標價高價結算、質價量價不符、假冒政府價格等。

    經營者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中國網綜合報道 20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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