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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表明:女性越來越害怕離婚

    為了配合婚姻法的修改,不久前,北京市婦聯組織了一批專家學者以及有豐富辦案經驗的法官對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的全部離婚案件的離婚原因進行了調研。案件總計571件,以原告的訴訟理由為依據統計離婚原因,其中女性為原告共301件,男性為原告共270件。調查表共列17個離婚原因,它們是:雙方性格不和;對方重婚;因對方的第三者插足;對方有婚外戀行為;性生活不協調;對方有打罵、虐待行為;對方有遺棄行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因客觀原因兩地分居;對方不支援自己的工作和社會交往;對方有賭博、釀酒、吸毒等惡習;對方不求上進、無所作為;對方不孝順甚至虐待另一方的父母;對方有嚴重的疾病;對方有精神病;對方在服刑改造;其他。本次統計的離婚理由涉及性、感情、經濟、道德、家務、親屬等各種因素,較之以往豐富了許多,更值得注意的是,統計的結果表明,性別與離婚原因之間有密不可分的聯繫。

    女性提出離婚的比例在降低 男性提出離婚的比例在增長

    不同性別對待婚姻的態度是有所區別的。同一時期男女兩性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差異越大,説明兩性在婚姻關係中的地位不同、雙方對婚姻的滿意或者忍耐程度有所區別,同時反映雙方在社會生活中的經濟地位。當現有的婚姻生活的經濟狀況是雙方共同幾乎無差別的創造時,經濟原因不會對任何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産生決定性的影響。然而現有的經濟狀況是一方所創造的,經濟原因對無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較差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産生的影響遠遠高於有經濟能力的一方,特別是一方所提供的經濟條件還比較好或很好。總之婚姻中男女雙方的經濟地位的差異、變化,直接影響雙方主動終止婚姻關係的意願。

    從調研結果看:我國已婚男女人口願意終止現存婚姻關係的比例,男性為47.3%,女性為52.7%。男女比例相差不到4個百分點,大體相當。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調研結果與以往相比,已婚女性人口願意終止婚姻關係的人口下降,與之相對應已婚男性人口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資料顯示,80年代以來經法院系統審理的全國離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離婚的,約佔全部離婚案的70%左右。城區的女性所佔的比例更大。我國對現存婚姻表示不滿的主要是妻子方面,已婚的女性人口一般具有較高的離婚風險。這種離婚案件中女性作為原告佔60%以上現象一直延續到九十年代中期,但是進入90年代這一比例一直處於下降趨勢。

    我國已婚女性人口中願意以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比例繼續下降,在行政離婚案件數和訴訟離婚案件無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這一現象將直接導致婚姻率的下降。

    女性在家庭中受到傷害的情況突出

    如果是單純的女性或者男性作為訴訟離婚的原告的比例上升或者下降並不能説明什麼,但是與原告的訴訟離婚原因一起考察,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本次調研的結果女方為原告起訴的離婚理由出現以下特點:女方離婚理由多為男方有過錯,超過40%。而男方為原告的離婚理由多表述為客觀上婚姻關係破裂。其中對方即妻子的過錯稍多於20%,低於女性近20個百分點。

    當然,女性以對方過錯為離婚理由的,其中也含不真實因素,例如女性特有的行為方式比較感性,易從道德角度評價事務,過於注重自己行為的合理性。而相對來説,男性對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可能更忌諱。

    但是由於成倍的多於男性,依然可以得出: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的傷害情況較多,總體上在家庭生活中處於弱勢。而女性的離婚常常是不得不採取的行為。換句話説,但凡婚姻可以維持,相當一部分女性願意維持,除非出現嚴酷的情形。

    這一現象説明:近幾年,我國的婚姻家庭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女性的地位較七八十年代下降。這一變化是社會經濟生活深刻變化的結果。70年代末我國開始改革開放,社會經濟生活在80年代開始較大變化,一部分人先富了起來,開始有較大的貧富差距,男女收入水準拉開,男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這些變化逐漸對家庭生活産生影響。越來越多的家庭生活模式開始轉變為:丈夫或妻子可以單獨很好的完成家庭經濟責任,這種情況絕大多數是丈夫,不需要妻子在家庭中承擔經濟責任,或者妻子所承擔的家庭經濟責任可以忽略不計;家務勞動社會化,必須由家庭或者妻子提供的勞動減少,例如食物、服裝、洗衣、育兒;金錢可以使妻子之外的女性比妻子溫柔,甚至得到性服務。隨著改革的深入,鐵飯碗打破,或者説首先是女性的鐵飯碗被打破,面對“下崗”的危機,女性不得不考慮:我會不會成為其中一員?假如有可能,那時我怎麼生存?那時我能維持怎樣的生活水準?我將喪失什麼?

    婦女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下降,必然帶來女性在家庭中經濟地位有所下降。這種情況的最終的改變要依從經濟的發展,國家福利的增加,社會保障體現的完備,政府採取失業救濟、最低工資標準、醫療衛生保險、生育補助等措施,使婦女經濟獨立性日益增強,使得婚姻不再成為婦女生存的惟一物質來源,婦女無論單身、結婚、離婚或孀居都容易生活下去。婦女不會基於經濟上的考慮而被迫保留那種使其處於屈辱地位的婚姻關係。

    不忠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

    一般情況下在家庭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的一方較容易出現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例如有第三者、婚外戀、打罵、或者虐待配偶、不孝順另一方的父母等,但是否會動搖婚姻關係既可能取決於行為者,也可能取決於另一方。在過錯方經濟、政治地位佔絕對優勢時,或者雖有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但其他家庭義務能很好履行,另一方可能容忍的可能性最大。

    需要説明的是,本文所説的第三者插足與婚外戀有固定的區別:第三者插足是指一方的婚外感情已經公開,第三者欲取代另一方的配偶地位,對此行為者的態度不明朗或游離于兩者之間。而婚外戀含義較廣,包括與他人有過無感情性行為、或雖也有感情但第三者無意取代另一方的配偶地位,甚至包括與他人感情曖昧,是否有性行為並不明確。

    本次調研中,原告訴訟離婚的理由包括對方的第三者插足、對方有婚外戀行為的案件總共105件,佔本次調研樣本總量的18.4%,其中僅以對方的第三者插足、對方有婚外戀行為提出離婚的案件的有65件,佔有以對方的第三者插足、對方有婚外戀行為提出離婚的案件的62%,除對方的第三者插足、對方有婚外戀行為外還有其他離婚原因的案件數為40件,佔有以對方的第三者插足、對方有婚外戀行為提出離婚的案件的38%。

    雖然女性以對方不忠誠為離婚原因的多於男性,但是不能就此得出女性較男性更重視性忠誠的結論。其主要原因為男性在有不忠誠的行為時,還有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甚至違法行為,是種種傷害合力促成女性離婚;女性以對方不忠誠為離婚原因的多於男性,也不足以得出男性的不忠誠行為多女性的結論。在當今避孕措施先進且普及的前提下,因生理原因、以及與兩性發生不忠誠行為者的婚姻狀況構成的差異,女性的不忠誠行為較男性具有更大的隱蔽性。本次調研結果表明已婚女性有不忠誠行為的年齡高於男性,而男性年齡較低。所以與年輕的已婚男性發生不忠誠行為者的婚姻狀況一般多為未婚者或離異者。與年齡較大的已婚男性發生不忠誠行為者的婚姻狀況與上述較年輕的男性相比,已婚者的數量較多;與已婚的年輕女性發生不忠誠行為者一般也為已婚者,未婚和離異、喪偶者較少, 從而決定了女性的不忠誠行為多為婚外戀,換句話説女性發生不忠誠行為後,與對方重建婚姻關係的難度比男性大,使得女性本身解除自己的婚姻關係的動力降低。

    在對性別與離婚的分析中,我們知道女性已婚人口願意解除婚姻的比例下降,其中就包含著女性對婚姻的忍耐,當然有在丈夫有不忠行為時依然維持婚姻關係。

    摘自《法律與生活》雜誌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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