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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處"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中國證監會于4月25日對外披露了查處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違規操縱“億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據《證券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它們操縱股票違法所得的4. 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

    中國證監會已向這四家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它們分別是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説,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為“億安科技”) 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佔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佔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餘額77萬股。

    這位發言人表示,這四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這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責令它們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並登出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

    處罰中還規定,這四家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開戶銀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這四家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新華社 20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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