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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當“土地經紀人”?

    上周,關於浙南、膠東、上海等地農民將土地“反租倒包”、“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入股”的報道不少。諸如此類來自農村的創新,令一些經濟學家激動不已。“讓耕地流動起來”、“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等等話題,也迅速在理論界展開。越來越多的人相信,這是一場“新的土地革命”。

    據記者看來,與其説這是一場“新的土地革命”,不如説這是過去20年裏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繼續。

    土地制度的改革迄今為止已達到這樣的程度:明確了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在保證其承包權30年不變的情況下能夠自由支配、流動。現在的問題是,這樣的局面能否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價值?對於這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改革嘗試,我們是否應該關注得更細緻一些?

    不難看出,許多地區的“土地流轉”以農民自願為前提,又是在政府引導下進行的。比如在浙南,許多鄉村建立了“土地流轉託管站”,村委會主任兼任站長。在外打工、經商等不願耕地或無力耕種的農戶,可以把土地交給“託管站”託管。託管站被授權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農戶或投資者。農民則一次性獲得資金,或以土地入股分紅。土地流轉所帶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一些原本荒蕪的土地被激活,並且以更快的速度向少數種田大戶集中。

    如果我們把自願將土地承包權轉讓或折股投資看成是農民的市場行為,那麼,這一改革的本質就是農村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沒有一個健全的市場體系,土地便不能順利流動,而現在,我們恰恰缺乏這方面的探索。

    目前,“土地流轉”的控制權主要集中在鄉村基層幹部手裏,他們是土地流轉的市場仲介,也就是新興的“土地經紀人”。

    由於缺乏相應的制度制約,一些“行政仲介”的隱患已初露端倪。一份關於膠東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調查報告指出,一些鄉村為了“政績”,將流轉土地的很大部分用於非農項目。由於缺乏科學論證,或企業經營不善,導致項目擱置,土地拋荒;由於手續不規範、土地流轉合同權利義務不明確,土地糾紛時有發生;由於缺乏市場監督機制,一部分土地被反覆流轉,農民的收益無法保證。在一些地方,過多的行政干預還難免會帶來“一刀切”,不顧農民意願,一味憑藉少數人的想當然,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甚至産生腐敗的行為。凡此種種弊端,概因“行政仲介”還有意無意地割斷了農民和市場的聯繫。

    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應該既大膽又謹慎。這是一項系統工程,決不可“單刀直入”。不僅僅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權利與義務,也需要對基層行政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作重新定義;不僅僅要有相關的市場秩序,也要有相關的法規制度。從這個角度上説,我們就不能不考慮:誰來當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的經紀人?

    

    《人民日報華東新聞》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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