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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貧富差距的心態影響和治理對策

李培林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收入差距的擴大,已是一個經過研究證明的不爭事實。但是,對收入差距是否已超過社會可以承受的合理區間?是否嚴重影響了收入分配的合理秩序甚至激勵機制?貧富分化是否對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産生巨大的威脅等等?實際工作部門和學術界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我在1996年以前,一直認為中國改革以後收入差距的擴大是引入市場經濟激勵機制的正常現象,儘管分配秩序存在著種種不合理的方面,但仍屬於漸進式改革的過渡性問題,而且體制內分配缺乏激勵的“大鍋飯”問題仍然是主要矛盾。但近幾年來一些實際情況的變化使我的看法有很大的改變,這不僅僅是因為低收入階層的相當一部分人出現了實際收入下降的情況,更重要的是人們關於貧富差距的社會心態發生了很大變化,甚至已經影響到人們對社會公正的信念,這是比較危險的。

    這種危險一方面表現在事實方面:據問卷調查資料表明,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貧富差距仍然呈現繼續擴大的趨勢,中國城鎮家庭最高20%收入戶與最低20%收入戶年每人平均收入差距,從1990年的4.2倍、1993年的6.9倍增加到1998年的9.6倍,而且由於中國在過渡期中存在著大量的隱性收入,實際的貧富差距情況可能比調查數據所反映的還要嚴重得多。

    這種危險另一方面也表現在社會心態方面:即人們心理上所感受到貧富差距將事實上的貧富差距又進一步的放大。原因主要有這樣三個方面:

    其一,一部分人的腐敗和非法致富,造成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並在人們心理上將現實中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放大。例如,一些高級幹部貪污腐敗、徇私枉法,造成國家巨大損失,犯罪金額觸目驚心;一些握有經濟權力的官員及其親屬通過權錢交易,在批租土地、承包工程、企業改制、債轉股等過程中大肆侵吞、轉移和揮霍國家資産;一些基層權力部門為了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向農民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造成農民負擔過重和幹群關係極度緊張;一些不法商人放肆的偷稅、漏稅、逃稅、騙稅,在短時間內非法暴富,引起群眾強烈不滿;一些地方執法人員甚至與“黑社會”勢力聯手,敲詐斂財、欺壓百姓、橫行一方。凡此種種,都使現實存在的貧富差距在大眾心理上更加放大,並産生“示惡效應”和法不責眾的心理。

    其二,耕農的比較利益過低、收入提高受阻甚至絕對收入額下降以及上千萬國有企業職工的失業下崗,使傳統的基礎性階層産生相對剝奪感,在某些突發事件的刺激下,會發生失去理性控制的集體行為。改革是一個利益格局調整的過程,對社會基本群體和階層的利益分析,關係到改革的成敗。為什麼有的社會階層會支援某項制度的實施,而麼另外一些社會階層會懷疑某項政策的實施呢?歸根結底,就是看改革所造成的制度配置究竟是對誰有利。有時候,即使當前的收益無法估量,也要看改革是否會給他們帶來預期收益。但是,令人十分憂慮的是,在近幾年對中國市民的調查中,國有企業工人和農民這兩個中國社會的最基本群體,均自認為和被認為是收益最少的。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課題組近幾年對全國60多個城市2000多居民的抽樣調查,1997年到1999年連續3年,市民們都認為在發展過程中收益最少的群體,第一是國有企業工人,第二是務農農民。這種情況,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如果一個社會的最基礎階層産生了相對剝奪感,那將是危險的潛伏因素。

    其三,貧富兩極分化的出現(即在富裕階層的收入水準仍在快速上升時,貧困階層的收入水準卻出現下降)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因為從社會心理上看,在普遍的獲益過程中,自己的相對收益地位下降還是可以承受的,但絕對收益地位的下降,在經濟上和心理上都是難以承受的。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收入分配研究”課題組的研究,“貧富兩極分化”的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標準和相對標準:絕對標準是指最高收入組的絕對(實際)收入提高的同時,最低收入組的絕對(實際)收入下降;相對標準是指最高收入組與中值收入的比例上升的同時,最低收入組與中值收入的比例降低。按此標準對1986~1995年收入十等份統計數據進行檢驗,發現只有1988年出現了絕對標準意義上的“貧富兩極分化”(趙人偉等主編,1999:146-149)。而這種情況在最近幾年又有發生,既在總體的和平均的收入水準提高的同時,最低收入層的實際收入出現下降,這是一個比較危險的信號,是改革以來所罕見的。

    對於貧富差距研究,我過去一般都習慣於從實際差距的測定入手分析和推論人們對這種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而把社會心態的變化簡單地作為經濟原因的結果。實際上,人們的意願、需求、取向、偏好和預期等社會心態因素,在特定的情況下,也會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關鍵性因素。指導西方世界走出1929-1933年重大經濟危機陰影的凱恩斯經濟學,其三大定律由於都涉及人的心理因素,甚至有人稱其為三大心理規律。如凱恩斯經濟學第一定律所説明的事實是,“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消費在人們收入中的比例呈現遞減的趨勢”,但對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的解釋是,“消費傾向遞減造成消費需求不足”。

    很多實際工作的領導人誤認為經濟問題比社會心態問題重要的多,其實整個經濟學所研究的,無非就是人們的各種需求、偏好、效用感和預期。例如所謂“預期”,股市上稱為“人氣”,經濟監測中稱為“景氣”,社會監測上稱為“社會心態”或“信心指數”,它的複雜性在於我們往往難以單純從理性原則出發來推論和把握,它對社會穩定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古人用“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來表示“人心所向”的重要性。特別是某些突發因素的出現,往往會改變人們的預期,而預期一旦形成,往往又具有慣性,扭轉起來就比較困難。

    現在從一些調查結果來看,人們對貧富差距的社會心態和對其發展趨勢的心理預期已經影響到人們對社會公正的信念,所以必須設法努力從根本上扭轉這種局面。

    調整人們關於貧富差距的社會心態,必須從調整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制度入手,但同時又要防止“大鍋飯”分配體制的回潮。中國的計劃經濟實行的幾十年,“大鍋飯”的分配觀念根深蒂固,不徹底改變這種體制是沒有出路的,哪這種體制依然存在,哪就是最缺乏競爭和活力的。

    所以,調整的主要方向和新體制的基本框架,應當是初始分配繼續堅持主要由市場調節,再分配要強化政府調節,而初始分配和再分配都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建立秩序。

    在中國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隨著市場機制配置資源作用的增強和調節收入分配範圍的擴大,收入的貧富差距也出現了擴大的趨勢, 這種相關性是明顯的,也是必然的,因為在現實當中,資本和技術等生産要素收益的增長速度要遠遠高於勞動收益的增長速度。所有以市場經濟為取向配置社會資源和進行剩餘分配的國家的發展過程都説明,市場經濟在解決效率問題的同時,也會伴隨産生初始收入的貧富分化問題,市場經濟本身無法解決初始收入的貧富分化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初始分配主要應由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來決定,國家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和政策來影響和調控再分配。如果國家過多地干預市場領域的初始分配,則必然會影響效率,而如果對再分配領域放任不管,則必然會導致貧富懸殊。

    實際上,任何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是很大的,但是國家通過各種財政稅收和福利保障政策,可以大大地縮小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所以説,初始的收入差距大並不可怕,可怕是對收入差距喪失了調節的能力。一般來説,導致最終貧富差距的因素,或者換句話説,人們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手段,就是國家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政策以及基於稅收的轉移支付能力,這是決定一個社會對某一特定的初始貧富差距承受能力的主要方面。

    即便是在比較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再分配的調節力量也是很大的。例如,英國的稅收和福利政策就對家庭收入的再分配起到重要的調節作用。1994/95年,英國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五等分劃分,最上層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與最下層20%家庭相比,二者的收入差距是19.8倍(以下層為1),但在加上家庭的貨幣福利收入以後,二者的稅前毛收入的收入差距縮小到6.2倍,在減去收入稅、國家保險稅和地方稅以後,二者的可支配收入的收入差距進一步縮小到5.4倍,而在減去間接稅以後,雖然仍是富有的上層家庭納稅多,但二者的稅後收入的收入差距又擴大到6.4倍,最後在加上教育、醫療、住房、交通等各種實物津貼和補助以後,二者的最終收入差距為3.7倍。由於稅收和福利政策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最上層20%家庭與最下層20%家庭的收入差距從初始收入的19.8倍下降到3.7倍。

    但是,市場經濟所伴隨的貧富差距,與權力經濟、非法經濟和犯罪經濟所造成的貧富差距,性質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的,它所帶來的資源的充分利用、效率收益和剩餘的增量,使國家有足夠的能力在再分配的過程中進行貧富差距的調節,並承擔由此産生的成本。權力經濟、非法經濟和犯罪經濟則沒有任何公平的前提可言,它們是損害資源的有效配置的,其參與競爭依靠的不是降低成本而是外移成本,其結果不是經濟社會運作總成本的減少而是增加,完全是靠損社會利己使財富和收入向少數人集中,而且它們通過外移成本形成“惡性競爭優勢”,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直接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的機制。所以説,權力經濟、非法經濟和犯罪經濟並不是伴隨市場經濟産生的,而是與市場經濟背道而馳、水火不容的。現在的嚴重問題是,在一些地方和領域,權力經濟、非法經濟和犯罪經濟,利用計劃經濟被打破和市場經濟不健全的過渡期,一方面腐化了計劃經濟的最後遺産,另一方面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新生搖籃,它們還塑造和激活了一個要“抓住機會、非法完成原始積累、迅速暴富、自我調整社會等級地位”的巨大慾望和夢想,促使很多人前赴後繼、鋌而走險,從而使得對權力經濟、非法經濟和犯罪經濟的打擊,就象割春天的韭菜,割了一茬又冒出一茬。

    所以,無論是初始分配領域還是再分配領域,都要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配套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國家法律體系,通過各種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杠桿,縮減貧富分化的差距。沒有法制經濟,也不會有道德經濟。而建立法制經濟,關鍵是要抓好立制、依制和改制這三個環節。

    先説説立制的問題。日益複雜的現代市場經濟,對中國來説還是一種新生事物,儘管改革以來我們已經建立了一系列與市場經濟配套的法律制度,頒布新的法律法規的速度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但是立制的空白還是很多,立制的需要還是很迫切,由於這種立制的空白所造成的損害還是很嚴重。例如,各國對收入分配的研究都表明,財富的貧富差距要遠遠地高於收入的貧富差距。對財富監督應當比對收入的監督更加嚴格。財富的透明對提高一個國家對貧富差距的控制能力至關重要。中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普遍的財産登記制度和財産轉移的監督制度,這樣對財産增值和轉移的徵稅也就很難健全。財産轉移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概念,不僅包括財産在地域上的轉移(如從中國到國外),也包括財産在不同所有者間的轉移(子承父業亦屬此類),還包括財産使用領域的轉移(如從生産領域轉到消費領域)。一個公司的老闆,即便公司的財産是完全屬於他的,他也不能隨意地把公司財産轉移為家庭財産,因為公司是有限責任制,如果要轉移就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並對轉移的財産徵稅。由於財産登記制度和財産轉移監督制度的缺乏,一個國有企業垮了而企業管理者個人富了的現象很多(所謂窮廟富和尚),在國內欠下鉅額債務或犯下侵吞大案而把鉅額財産轉移到國外的現象也很多。

    再説説依制的問題。現在的一個大問題,還不僅僅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在西方社會,有一句話很流行:“人一生有兩件事難以逃避,就是死和稅”。而在中國很多地方,私下裏也流傳著一個發財的秘密,就是“多行賄少納稅”。實際上,無論是增值稅、所得稅還是關稅,可謂有法有制,但在依法依制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特別是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現金交易,實際上還沒有有效的徵稅手段。很多地方實行的所謂“包稅制”,實際徵不到應徵稅款的1/10。更有甚者,有的稅務機構和稅務人員,執法犯法,把國家稅款通過各種途徑轉變為私人財富或單位福利,其手段並不見的多麼高明,但卻屢試屢爽。稅收是調節貧富差距的最有力杠桿,如果這個方面出現問題,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無法可依”,那還只是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問題,“有法不依”則涉及政府信用問題和監督的權威性問題。

    最後説一下改制問題。最近幾年,提高農民收入和減輕農民負擔問題已經強調了多年,光頒布的部門減費項目已經有好幾百項,但就是減不下來,農村因農民負擔而産生的矛盾和衝突還在激化。這究竟是為什麼呢?一個基本的事實就是,農業從業人員還佔全部從業人員的約50%,而農業生産的增加值已降到不足GDP的17%,這17%的GDP在50%的從業人員中進行分配,無論實行什麼樣的分配製度,也無法改變農業比較利益過低、農民收入難以普遍提高的局面。所以必須改制,不僅是要改費制(減費),而且要改稅制(減農業稅)、戶籍制和基層行政支出的汲取制。要通過改制促使農村剩餘勞力和農民的剩餘勞動時間與土地、資本、技術和市場的結合,通過向農民和農村讓利向農民和農村讓利恢復農民的元氣,活躍農村的消費市場。

    我在這裡只是舉例説明立制、依制和改制幾個關鍵環節在初始收入分配領域和再分配領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實際上在收入分配的所有領域,這是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我不相信一個國家主席的工資收入等同於一個銀行普通職員的工資收入就可以産生同甘共苦的民族信念,我也不相信當上千億元的公共資産非法流入私人腰包時還能讓下崗工人和不堪重負的農民普遍保持平靜的勤勞致富的心態。(李培林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

    

     中國網 20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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