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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安樂死合法化引發連鎖反應

    4月10日,荷蘭一院(即上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一項“安樂死”法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去年11月28日,荷蘭二院(即下院)已經以104票贊成、40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項法案。

    在荷蘭有90%以上的民眾對“安樂死”持支援態度,政府多年來也一直對此持寬容態度。荷蘭在20年前就已開始“安樂死”的實踐,目前主要使用兩種方法,一是醫生發給病人終止生命的藥物,由病人自己服用;二是由醫生使用藥物協助病人結束生命。1999年,荷蘭有統計的“安樂死”病例達2216例。實施安樂死的程式為: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慮成熟後,自願提出結束生命的書面請求,主治醫生向患者詳細陳述實際病情和後果預測,並由另一名醫生協助診斷和確診,最後實施“安樂死”。

    第一例合法安樂死

    去年11月30日,也就是荷蘭下院通過安樂死合法的第二天,荷蘭阿姆斯特丹市市民托萊爾的母親、71歲的迪莉亞實現了她自己的夢想——被實施安樂死,成為荷蘭合法安樂死第一人。

    迪莉亞老太太是一位非常開明的退休教師,幾年前她得了不治之症,已經病入膏肓。幾個月前,她就提請醫生給她實施安樂死,以減輕自己的痛苦,並且已經獲得了兩位主治醫生的同意。一開始,托萊爾堅決不同意,但是迪莉亞老太太説,如果不尊重她的意願,就是對她最大的傷害和不孝,因為她每天都要經受痛魔的折磨。拗不過老母親的強求,他在與姐妹們商量之後,托萊爾決定同意。

    當天上午10時,牧師、醫生及眾多親朋好友來到老太太房間。托萊爾淌著眼淚,關上燈,同時點起蠟燭,播放了她母親愛聽的音樂,醫生則用他顫抖的手給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藥物,一會兒,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在輕鬆的氛圍而不是病痛的記憶中離去,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樂死引發爭論

    自“安樂死”概念被提出以來,全世界圍繞安樂死的爭論就從沒有停止過。贊成者稱之為“安詳的解脫”;反對者責之為“合理謀殺”。

    1998年,美國病人托馬斯伍克在凱佛基安醫生幫助之下,成功完成安樂死。這位醫生為了宣揚安樂死的理念,甚至還將整個過程拍下來,將錄影拿到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新聞雜誌節目《六十分鐘》進行播放,結果釀成軒然大波。一年之後,凱佛基安醫生因二級謀殺罪名,鋃鐺入獄服刑15年。

    而另一方面,安樂死也逐漸被世人所接受,尤其被病人及病人家屬所接受。荷蘭並不是唯一推動安樂死立法的國家,比利時已對這個議題進行了立法機關的院會辯論;瑞士則是已經允許在某些情形下可以進行安樂死;澳大利亞的北方省曾將安樂死合法化,雖然實施不到一年後被推翻;美國的某些州也允許在某些情形下進行安樂死;英國已有2.7萬人在醫生的幫助下以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法國也開始考慮安樂死的合法性;對於安樂死,68%的瑞典人持贊成態度,反對者僅佔19%,13%的人未表態。

    但安樂死對於許多國家來説,仍是一個法律上的難題。就連一向以立法處於前沿而著稱的美國,在安樂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法律,授權藥物管制的執法人員嚴厲打擊有目的使用受聯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藥以助病人死亡的醫生。美國猶他州一名醫生向5名老年患者開具用於“安樂死”的過量嗎啡,被法院以兩項謀殺罪和三項過失殺人罪判了30年。2000年12月26日上午10點左右,美國佛羅裏達州80歲的利奧維斯克為他重病纏身的妻子艾娃穿好衣服,喂她一些食物後,讓她躺在床上,拿出一支左輪手槍,向她的頭部開了一槍。但是維斯克卻沒有勇氣按他們的約定自殺。開槍後,艾娃並沒有馬上死去,她被送往佛羅裏達醫院。當天下午5點,她死在醫院裏。維斯克起初被控一級謀殺未遂,但艾娃死後,指控他的罪名也隨之改變。維斯克現在被關進代特納海岸的監獄裏等候審判。在法國,任何危害生命的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而澳大利亞的“死亡醫生”,則乾脆在國際水域施行安樂死,以避開法律的制裁。

    安樂死話題在中國

    改革開放以後,安樂死的觀念傳入我國,並很快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門話題。我國學者對安樂死的定義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從1992年起,在每年的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案組都會收到有關安樂死的提案,要求我國立法,使安樂死合法化。天津醫科大學黨委書記、“中國臨終關懷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兒童醫院名譽院長、兒科專家胡亞美教授都是安樂死議案的提案人,他們不僅在為安樂死的合法化進行著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時也要實施安樂死。他們認為,病人(尤其是老年病人)患了不治之症,既影響了家人的工作,也給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經濟負擔,嚴重降低了全家人的生活品質。他們還認為,安樂死可以節約我國有限的衛生資源,把它用於更有治療希望的病人身上。

    1992年,我國首例安樂死案劃上句號。1991年5月17日,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法院對蒲連升、王明成安樂死殺人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依法宣告蒲、王兩被告人無罪。法院認定,被告人蒲連升、王明成為身患絕症的病人(王的母親)夏素文注射促進其死亡的藥物不構成犯罪。而原告則認為,蒲、王兩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因而依法提起抗訴。1992年6月25日,漢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宣告蒲、王兩被告人無罪。至此,我國首例安樂死殺人案從1986年7月3日立案,經過了6年的漫長審理後終於有了令人欣慰的結果。

    1997年,在上海舉行的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來安樂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而且法律付諸實踐,就有極大的強迫性,一旦安樂死立法,它就像橫在病人面前的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剝奪病人選擇生命權利的藉口,被不法不義之徒濫用。

    目前,我國贊成安樂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識階層人士。上海曾以問卷形式對200位老年人進行了安樂死意願調查,贊成者佔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樣的調查中,支援率則高達79.8%;另據《健康報》報道,有關部門對北京地區近千人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91%以上的人贊成安樂死,85%的人認為應該立法實施安樂死。

    在我國,雖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實施安樂死的案例,但安樂死並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對於其法律後果,一直有兩種爭論: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法學界人士出言亦很謹慎。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胡雲騰認為,安樂死立法和怎麼實施是密切聯繫的,實施安樂死影響到能否制定這個法律。目前看來,我國無論在醫療技術、醫生的職業道德各方面的條件都不具備。“社會的立法需求現在還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儘管社會上一些人士呼籲安樂死立法”,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陳澤憲説,“從我國的一些倫理道德觀念,以及現行的一些法律障礙來看,都不具備實施安樂死的條件”。

    

    《生活時報》200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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