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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協議期滿 養老關係如何接續

    今年是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的高峰期。近日,有不少讀者來信詢問下崗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有關事宜。

    在最近舉行的全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和社會化管理工作座談會上,對有關下崗職工合同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後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有了明確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費。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繼續為其繳費。與原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從事非正規就業的下崗職工,試用期滿,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保關係接續手續,繳納社保費。對再就業(包括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要及時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記錄,賬戶儲存額前後合併計算。對未實現再就業或沒有固定工作的人員,可允許其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繼續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按時足額繳費之日起,繼續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記錄。

    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再就業中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及時清理對賬,在與企業和再就業服務中心清賬後,社保機構將填制《職工社會保險關係接續通知單》,內容包括: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存狀況和累計繳費年限;職工辦理社保關係接續時應攜帶相應證明材料;養老金計發辦法。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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