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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收購還是消費壟斷?

    近日,惡意收購報紙的事件在各地接二連三發生。由此引發的是是非非頗令各界人士困惑,爭議不休。一個新概念由此被提出:有沒有消費壟斷這一説?花高價買報紙犯了哪條哪款?除了譴責之外,媒體還將如何應對?

    報紙頻遭“惡意收購”

    正當媒體近日鋪天蓋地譴責有人“神秘卷走”《南方週末》之際,2001年3月17日山東《濟南時報》稱,該報3月16日報紙亦遭人“惡意收購”。

    《濟南時報》報道中説,有人在街頭各報攤大量收購該報,聲稱“有多少要多少”。3月16日中午,該報熱線連接兩位讀者電話。一位呂先生説,上午10點多在濟南市銀座附近買報紙時,聽兩位賣報者閒聊,其中一個説,今天不知怎麼回事,一個小夥子張口就要100份《濟南時報》。

    該報記者聞訊即驅車尋訪市區各處報攤,證實了讀者的説法。在山東省中醫院門口,一位報攤攤主説,中午1點多報賣完後,一男青年來問還有沒有《濟南時報》,如有則有多少要多少,一聽賣沒了就走了。

    據報道,此前2月22日《三湘都市報》記者在湖南長沙採訪時,發現有數批人高價將當日的《南方週末》全收購了。一位陳先生説,他當天準備了200份《南方週末》,剛開門就被一顧客全買走了。《威海晚報》報道説,3月2日《南方週末》在山東又被人神秘“卷走”。甘肅蘭州《都市天地報》記者更發現有人一氣買走近3000份《南方週末》。另據了解,《法制日報》也曾遇到過類似事件。

    收購與不利報道有關

    《濟南時報》報道稱,收購者説當天該報登了對他們公司不利的報道,所以大量購買。《濟南時報》新聞部武主任和女記者週全分析,“惡意收購”事件很可能與該報3月16日頭版的一篇報道有關。

    3月15日在濟南市舉辦的消費者權益日宣傳諮詢活動中,濟南長清縣人尹祚亮現場投訴。2000年元月6日,尹家突然失火,正在家中的女兒逃生,兒子被燒死。當地有關部門認定失火原因是尹家使用的空調所致。尹與空調廠家一直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當天尹和家人在現場打出巨大橫幅。《濟南時報》記者現場拍下照片後,登在該報3月16日頭版上。照片放得很大,橫幅上的字清晰可見。當天該報共出56個版,頭版只有兩三篇稿件,有關“315”報道和其他各版沒有別的批評報道。

    武主任説,報道用了非常醒目的照片,對有關企業的負面影響應該説最大。收報事件發生後報社頗感意外,因為沒找到充分證據,只能分析可能是哪家公司所為。

    2月22日《南方週末》在頭版頭條的位置刊登了美國、瑞士3位諾貝爾獎科學家指斥中國核酸營養品的文章,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核酸是一種營養品。明眼人都明白,這是當天該報在各地遭到惡意收購的原因。一位報刊亭主就説:“收購還不就是頭版那篇文章惹的!”據了解,《法制日報》當年遭遇類似事件,也與該報報道某地問題的一篇報道有關。

    買報者不易被“捕獲”

    《濟南時報》記者3月16日曾接讀者來電,稱看到收購報紙者進入了一家大酒店。該報記者即前往這家酒店,在一樓等電梯時,巧遇一名男青年拖著一鼓鼓囊囊牛仔旅行包,徑直走進一家公司,順手將門反鎖。記者覺得該男青年很像讀者和賣報人説的購報者,牛仔包中裝的可能是報紙,即假意找人欲進入該公司,但被拒絕,未能“捕獲”購報者。

    3月28日本報記者採訪了《濟南時報》3月15日報道中涉及的空調公司。代理這家空調公司相關事宜的遠東律師事務所邊律師對記者説,沒聽説《濟南時報》被“惡意收購”的事情。記者問:“據你所知該公司是否有這樣的行為?”邊答:“據我現在所知沒有。”

    邊律師承認,《濟南時報》那篇報道肯定對他代理的公司不利。他曾代表該公司與該報有過接觸,是要説明現在還不能説尹祚亮家失火的責任在該公司。因為失火原因認定有了,但責任認定還沒有,責任和原因是兩碼事。

    各地媒體雖發現有人高價收購《南方週末》,但也沒能“捕獲”購報者。湖南有記者曾碰上購報者,操起相機想拍照時,買報者趕緊走開了。某核酸生産廠家湖南總代理對媒體表示,他們公司總部沒有要求下級出面收購報紙,他們自己沒有也不會採取這種措施,但不排除一些經銷商因怕報紙內容影響生意而採取這種方法。

    “惡意收購”消息一經披露,有媒體稱此種行為“真夠愚蠢的”。《濟南時報》報道説,山東省新聞工作者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省新聞學會秘書長張作生表示,省新聞工作者協會和省新聞學會對此事表示關注和憤慨,表示堅決支援該報。

    有沒有消費壟斷這一説

    在一片譴責聲中,又令各界人士頗感困惑的是,“惡意收購”報紙算怎麼回事?有沒有“消費壟斷”這一説?花高價買報紙犯了哪條哪款?

    《濟南時報》武主任説出了這種困惑。明知“惡意收購”是要封鎖消息,影響了報紙銷售,但又很難準確地給這種行為“定性”,説它錯可能不恰當。從市場行為而言,人家買報你也沒啥辦法,處理起來也不好辦,因為于法無據。

    媒體的報道同樣表現出對此種收購行為的迷惘。有人士提問道,對此種“動機顯然不正當的消費方式”———“不良收購”行為能否予以追究?是不是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相關法律法規中有無對這種壟斷式收購行為的規定?

    馬上又有輿論出來反駁説這有杞人憂天之嫌。收購行為不過是商家應對危機的一種策略。認為商家大量收購報紙損害了公眾知情權的觀點不值得提倡,認為用制定法律來遏制這種收購,反映出部分人總愛用法律來控制市場競爭的習慣性思維。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人士則表示,有壟斷競爭一説,但沒有壟斷消費一説。對收購行為,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一個消費者到報攤上買報,不好説有什麼不當之處。這種行為可能對受害者來説不公平,但並非不合法行為。除非這種行為直接限制了報紙出版,那是不合適的。

    邊律師也説,讀者買多少報紙是讀者的權利。除非是另一家報社實施的買斷,讓你的報紙在市場上見不著,這肯定是不正當競爭。

    不過京城一位法官談道,從報紙經營的角度看“惡意收購”是一種“花錢”封殺報紙的行為,可能使報紙的商業利益受損。每出一份都被你買走了,別人看不見報紙,企業不會在報紙上做廣告,報紙自然萎縮。

    媒體如何應對

    在惡意收購事件發生後,《濟南時報》緊急加印5萬份報紙投放市場。有媒體以為,在法律規定不很細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平、公正等法律的基本原則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或予以行政處罰。濟南市政協常委孫成勤先生説,這件事再次體現了新聞監督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楊振山教授更清晰地表述道,大量收購報紙行為無非出於兩種原因。被報道人如因報道揭露了他的問題,自己或指使他人收買報紙,這實質上就是想控制輿論,不想讓消息擴散,對自己不利,這是負面的原因。另外可能是正面的,出於喜歡或覺得報紙有用收購報紙,這無可指責。

    對於負面收購報紙行為,楊教授認為肯定是一種侵權行為,因為它是為了封鎖消息,銷毀或藏匿報紙,而不是消費行為,儘管購報者出了錢。

    另一方面侵犯了報社的權利,因為報社發消息,是為了公共利益,是為了廣泛傳播。購買者把報紙壓下來,壟斷了,不向社會發行,堵了報社的發行渠道,侵犯了報社的發行權。另外這種行為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因為它使公眾看不到報紙,得不到資訊,切斷了大眾的知情權。如果能證明是誰收買了報紙,並將報紙藏匿或銷毀,就可以提起訴訟。

    楊教授説,收購報紙的行為也從另一個方面説明,現在的報紙很有作用,公眾願意看報紙,有些人不惜下血本來對抗報紙,但很難説這是消費壟斷。因為被收購的報紙畢竟就是那一點,僅局限某一個地方。

    

    《北京青年報》 2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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