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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資訊産業部負責人近日表示,我國已經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資格作出明確規定,經營者須經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在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能在我國從事基礎電信業務。

    據了解,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有: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於51%,有可行性的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及相應的資源;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據介紹,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而且在審查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和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況等因素。在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招標方式。

    新華社 200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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