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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工地職工狀告美國羅泰克公司

    

    葛洲壩集團公司職工柯昌麗于8日將美國羅泰克(ROTEC)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補償金、喪葬費等合計人民幣346.2萬元的賠償。

    柯昌麗訴稱,去年11月19日,她的丈夫柯山林在三峽工地乘羅泰克公司生産的3號塔帶機登機電梯作業時,電梯轎門在運作中突然損壞並打開,致使柯山林從電梯中摔出並墜落死亡“11.19”傷亡事故後,有關單位支付給柯昌麗撫恤金等費用6萬多元。

    今年的9月3日,同一台塔帶機的嚴重品質缺陷,又導致3人死亡、20人重傷、11人輕傷的“9.3”重大傷亡事故。“11.19”事故中倖免于難的張軍、曾積極參與搶救柯山林的朱軍,在“9.3”事故中卻未能再次倖免,雙雙身死。本次事故3位死者的家屬分別獲得撫恤金及特殊困難補助金共計10萬元左右。

    “11.19”事故調查組在分析事故原因時稱,塔帶機設計、製造等方面的缺陷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調查報告分析認為,3號塔帶機的登機電梯門聯鎖裝置設計不合理,無轎門(無上、下極限開關)時仍可運作;登機電梯的製造有缺陷,上轎門外凸變形嚴重時仍可運作,不能起到安全保護作用,不附合我國《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施工升降機技術標準》和《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標準規定。

    在劃分“11.19”事故責任時,調查小組確認: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作為登機電梯的業主,採購的設備有設計、製造缺陷,又未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長期無安全準用證使用,違反了我國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設備的設計製造問題由三峽總公司與生産及供應廠商按合同處理;葛洲壩公司作為設備的安裝使用單位,無證安裝電梯,對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及時,對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據此,三峽總公司及葛洲壩公司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死者撫恤費用分別承擔80%和20%。

    原告柯昌麗説,“11.19”事故發生後,她曾多次與被告美國羅泰克公司駐三峽辦事處洽談,要求獲得賠償,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柯昌麗説,更令人氣憤的是,“11.19”事故發生後,美國羅泰克公司對其已暴露出來的設備品質問題不積極整改,又造成了傷亡34人的“9.3”重大傷亡事故。她認為,羅泰克公司的消積態度是對中國人生命財産安全的漠視,不要求賠償不足以警醒被告。

    

    新華社 200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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