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國務院要求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國務院近日發出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解決城市缺水問題既是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也是關係現代化建設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力措施,認真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通知要求,首先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我國是水資源短缺的國家,城市缺水尤為突出。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決城市缺水問題,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活,關係到社會和穩定,關係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環境,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援和保障城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通知強調,要統一規劃,優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各地區研究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要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儘快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並將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應包括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加強城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重點加強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要科學確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後地下水,先當地水、後過境水。逐步改變過去一個水系、一個水庫、一條河道的單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採取“多庫串聯,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的方式。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納入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配。乾旱缺水地區的城市要重視雨水、洪水和微鹹水的開發利用,沿海城市要重視海水淡化處理和直接利用。

    通知指出,要堅持把節約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産佈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區特別是設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水環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確定城市規模,調整優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産業佈局。要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活動。缺水城市要限期關停並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於40%的城市,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並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項目。加大國家有關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制定並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節水型用水器具的應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節約水資源。採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技術改造,降低管網漏失率。

    通知強調,要堅決治理水污染,加強水環境保護。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劃分水功能區,確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實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並分解到排污單位。各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遊城市的地表水水環境品質,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質的計劃,並實施跨地區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制度。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因地下水資源超採出現大範圍地面沉降或海鹹水倒灌的城市,要劃定超採區範圍,向社會公佈,並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積極推行清潔生産,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對工業污染源的治理。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停産整頓或關閉。 “十五”期間,要使工業企業由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轉向全面達標排放。“十五”期間,所有設市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到2005年,5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處理率應達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應不低於60%,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重點風景旅遊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通知要求健全機制,加快水價改革步伐。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拓展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城市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逐步提高水價是節約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價改革步伐,儘快理順供水價格,逐步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科學、完善的水價機制。全國所有設市城市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儘快開徵污水處理費。各地在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準,滿足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通知強調,要加強領導,完善法規,提高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綜合部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水資源規劃中,要明確目標,優化項目,落實措施,協調行動。強化取水許可和排污許可制度,建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用水、節水評估制度。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儘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新聞單位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開展廣泛、深入、持久的宣傳教育,使全體公民掌握科學的水知識,樹立正確的水觀念。

    

    新華社 2000年11月24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