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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版權,法來説話

許超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並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隨後,中國又先後加入《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錄製其錄音製品的公約》等三個主要國際公約。對著作權的界定、保護有了較明確的規定。

    但隨著網路的高速發展,關於各種介質作品的網上版權問題層出不窮。我國著作權法應如何適應網路技術的發展、規範網路傳輸,最終達到既保護權利人利益、又促進網路事業的發展呢?

    現行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概念是概括的,非詳盡的,可進行一定的延展,有一些規定可以適用於網路傳播,但還不能涵蓋所有的網上版權糾紛事件。因此,有關《著作權法》修改的討論一直都在進行著,1999年2月曾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份修改草案,但未被通過。現國家版權局正抓緊起草工作,今年年內可能會出臺新的《著作權法》,網路問題是修訂的一個重要方面。

    網上作品使用具有門類多、數量大、操作困難等特點,法律如對網上使用作品規定太嚴會增加網站建設的難度。故此應找一個平衡點,既方便網站對他人作品的使用,又能達到保護權利人的目的。國家版權局提出的解決網路著作權的初步方案提出,在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增加一項“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的權利”,同時,這種權利還要延及到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演員以及唱片製作單位等,他們對其作品均可享有網上著作權。由於網路服務商的法律責任仍沒有超出民法通行的過錯原則,故著作權法不作特別規定,主要通過執法實踐解決。在眾多案例的審理或處理過程中,執法規則就逐漸確立了。

    就目前情況看,引起糾紛的事件形式有幾種。

    網下作品在網上被侵權:

    這一類糾紛以1999年8月份六作家案最為著名。王蒙、畢淑敏、張抗抗、張承志等六位作家的作品出版後,北京世紀互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網站——北京線上在小説一族欄目中進行編輯後轉載,事先未徵得作者同意,事後也不付稿酬。於是,六位作家聯名訴上法庭。法庭的判決結果是作家勝訴。這一事件曾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也引發了關於著作權法的新一輪討論。

    網上原創作品被侵權:

    原創作品在網上發表後,如印刷性質的報刊進行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是可以的,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原作者支付報酬,否則即構成侵權。

    深度連結侵權:

    有這樣一個案例,網站向網民提供mp3的連結服務,上網者無須付費,通過點擊即可在網上欣賞音樂,結果被唱片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未經許可。但網站的理由是該作品只在網頁上展現,只有該作品被下載後用於營利性質的傳播才構成版權侵犯。最終,該事件以庭下調解,被告道歉為結局。

    解密侵權:

    國家科委863計劃中有一項是創建行業資料數據庫,這些非機密資料製作成光碟後經過加密處理,使用者只能瀏覽而不能拷貝複製。但一位工作人員離職後將解密方法在網上進行出售,有時甚至可免費下載。這種行為其實也是侵權,但因對於科委來講影響不大,所以未被訴諸法律。

    網站設計作品被侵權:

    這一種案例比較典型的事件是瑞得集團公司(瑞得線上)狀告四川宜賓東方資訊公司,因其主頁與自己公司的主頁極為相像,侵犯了瑞得的著作權。然而,就像眾多“神似”的假冒包裝充斥市場一樣,這一案件也因無法界定其相似程度而爭執不下,至今拖而未決。

    網站間的轉貼:

    由於網路傳播的高速度,作品的轉貼現象十分普遍。界定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如果網站之間有協議可以互相轉貼,即沒有著作權的使用權之爭,也不構成對作者著作權的侵犯;否則即是侵權。

    魔高一丈,道也可高一丈。著作權人面對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主要有兩種避免被侵權的方法。

    一種是事先進行的,即是對作品進行技術上的保護。如,作品在推介時,可以只發表概要或者簡短説明,同時進行網下配送;如果全部在網上傳播,可以通過指令設置攔截直接的點擊,即時實現報酬的收取,也可以對作品加密,使其只可瀏覽,不可下載。而且,必要的保護性聲明是必不可少的。

    另一種是事後進行的,即通過法律手段對已經被侵權的作品著作權進行保護。保護的方式也因侵權輕重而有所不同,可以通過仲裁,也可以提起訴訟;可以是聲明道歉,停止侵權行為,也可以提出索賠。

    許超:國家版權局副司長兼法律法規處處長

    中國網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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