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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患者到消費者
訪北大醫事法學專家孫東東教授

張焱

    最近,很多媒體報道了在浙江省人大制訂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首次將醫療患者列入消費者的行列,開醫療患者受《消法》保護之先河。然而醫療患者到底是不是消費者?應不應該是消費者?把患者作為消費者保護利大還是弊大?我們應當如何保護患者的利益?為此我們走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孫東東教授。

    患者不是簡單的消費者

    從法律上看,患者可以視作消費者,很多民法學家都支援這樣的觀點,但實際上患者並不是普通意義的消費者,按《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對這一概念從經營的角度看,醫院同商家一樣有經營的性質,但醫院的經營又和一般意義的經營不同,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價值取向上。一般性的經營與消費中,消費者與商家利益是嚴格對立的,比如説到商場購物,經營者期望以最低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效益,消費者期望以最低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兩者完全對立。而在醫療中,病人與醫生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治好病,病人首先是希望開療效好的藥品,儘快治好病,而不會貪圖便宜。醫療與一般的消費不同還體現在決定權上,醫療中的決定權在醫生不在患者,確定治療方案,用藥都由醫生決定,患者只能聽從,而在一般消費中,決定權在消費者手中,買不買,買哪個品牌都由消費者説了算。另外,消費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生活需要,而患者看病是為了治病,維持生命,生命和生活需要是不同的,前者重要的多。由於這些原因,我們不能簡單的將患者看作是消費者。

    簡單地把患者作為消費者會産生一些嚴重的問題,例如,醫生規避責任的問題,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醫生會讓病人做很多不必要的檢查,既耽誤病情,又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興起消費保護運動,把一切行為視為消費,但隨著醫院服務水準的提高,醫生卻更不負責了。為什麼?這是因為醫生要規避責任,避免承擔一切風險。採取的辦法就是讓患者拖著病體去做各種檢查,由此又導致了醫療費用直線上漲。反應最強烈的就是保險公司,從90年代中期開始,保險公司的支付越來越多。美國實行的是公民和社會保險兩套體系,公民保險是公民自付的,社會保險是政府的福利撥款。政府不敢讓社會保險費增長太快。在中國現在也有這樣的情況,特別是一些曾有過教訓的醫院為了規避責任,讓病人做各種檢查,有時卻恰恰因此而延誤治病的時機。

    保護患者就是保護消費者

    儘管我們不能簡單地將患者視為消費者,但這次浙江人大制定這個辦法,將患者作為消費者來保護還是有很大意義的。將患者作為消費者來保護,首先細化了法律,使法律的可執行性增強了,按照《職業醫師法》醫生應當讓患者知道治療的情況。藥吃在病人的肚子裏,刀開在病人身上,病人當然有知情權。我國醫生往往沒有這個觀念,現在有相當多的醫生不履行這一義務。這次細化以後,督促醫生履行自己的職責。在細化的同時,這個辦法的制定還更明確地確立了醫、患雙方的平等權利,權利的平等尊重了患者的知情權。其次,醫、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該是一個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平等的僅僅是在技術上的不平等,法律關係上應該是平等的。不能因為技術上的不平等引發法律關係的不平等。反過來説“患者是上帝”也是不恰當的。另外浙江制定的《消法實施辦法》給患者多了一個保護手段,過去只有衛生行政機關管理醫療,現在多了一個消協,儘管消協管不了衛生行政機關,但他可以監督衛生行政機關,這個意義是很大的,消協可以通過媒體,通過奔走呼籲來督促衛生行政機關保護患者的利益,這個意義是很大的。

    找出原因,減少醫、患糾紛

    近年來,在我國醫、患糾紛頻繁發生的原因不能簡單地歸結于醫生在工作中不負責任,導致這一狀況的原因首先應該從醫療體制上找。隨著社會的發展,百姓的自我保護意識在不斷提高,對醫院的要求在不斷提高,但醫院的運作機制和觀念卻沒有跟上這一發展。在管理體制上,醫院作為福利單位卻同時有經營的性質,現在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於藥品銷售的批、零差價。這種狀況的存在導致醫院為了提高盈利,採取一些不恰當的做法。從處理機制上看,目前主要問題出在鑒定機制,衛生部門既是投資主體又是行政主管,由衛生部門負責鑒定難免有時會出現偏袒問題,就算沒有偏袒,大家也會懷疑。另外百姓醫療知識水準低也是導致糾紛的重要原因。不要説一般人,在討論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時,很多法學專家都認為病人去看病,醫生就應當確保將病人治好,不然就是違約。但實際上不可能每個病人都能治好,北京每年因病死亡20萬人,絕大多數都是確實無法治愈的。一個美國中學生都懂得醫療救護知識,我們有些專業人員都不清楚,比如在事故發生後的搶救中,很多人是死於救護不得當。這种醫療知識、觀念的落後導致了很多醫療糾紛。

    我國現行的處理醫患糾紛的辦法會導致很嚴重的後果,侵害全民健康權益,侵害醫院和醫生的合法權益,損害醫院的信譽,甚至阻礙我國醫學的發展。要解決醫患糾紛問題應當從多方面著手。我國應當大力提高百姓的醫療知識水準。美國衛生部代表團來訪問時説過,美國公民的醫學知識至少相當於我國醫學專業學校學生上完大一的水準。現在公民欠缺醫療知識的狀況,不僅使很多人在受傷生病時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導致不必要的死亡,而且增加了病人對醫生的誤解程度,導致醫患糾紛的産生。另外醫院還應當加強自身的管理,增加醫院診治的透明度,讓患者了解病情、診斷、治療及醫療費用等情況,杜絕暗箱操作,讓患者看病更放心。同時,我們還應當改變現在的司法鑒定機制,將鑒定的決定權、組織權、實施權分離:誰辦案誰決定是否鑒定,把組織鑒定的權利交給司法行政機關,最後由醫學專家實施鑒定。但專家的組成必須體現公正性,例如,可以借鑒仲裁中選任仲裁員的方法,按不同地區和醫學門類製作專家名錄,患者和醫院各自挑選1至2個自己信任的專家共同組成鑒定組。為了確保能更好地保護患者的權益,在恰當的時候可以制定專門的《患者權益保護法》,通過特別法來保護患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也可以引進美國、日本等國的保險機制,建立社會保險和公民保險兩套不同的系統。此外還可以增加患者選擇醫院的權力,這次新的醫改辦法就規定了每個公民可以選擇五個合同醫院,其中3個可以是三級甲等醫院,這樣增加了病人的主動權。

    以上這些方法,有的已經在實施中,有的還在醞釀中,可以相信隨著醫療體制的改革,醫、患糾紛的嚴重現狀是會逐步減輕的。

    

    孫東東,畢業于北京醫科大學,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醫院權益維護與自律委員會顧問、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者協會顧問、北京醫師學會顧問。

    中國網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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