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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發佈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佈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這個辦法將於2001年1月1日施行。

    《辦法》明確,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都可按此《辦法》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有關人員的申請,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辦法》對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人群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要求,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提供規定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材料;失業人員本人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向經辦機構如實説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患病就醫,可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以及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對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辦法》也有明確規定。包括經辦機構在受理失業人員申請的10日內,應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審核合格者應從登記之日起計發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辦法》還對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以及發放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新華社 2000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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