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文章 ] [   ]
有關法案規定普通話和規範文字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中國網 | 時間:2000 年07 月28 日 |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國家。56個民族共有73種語言;30個有文字的民族共有55種現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種。

  在我國這個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實現國家通用語文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有利於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交往,有利於促進民族團結,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

  從語言文字法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語言文字工作。50年代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無産階級革命家對語言文字工作曾作出過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來,語言文字工作進入了以規範化、標準化為主要標誌的新時期,各地先後出臺了4個地方性法規和26個行政規章,在推廣普通話、規範社會用字、規範中文資訊處理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語言文字應用中仍存在混亂現象:有些地區方言盛行,在公共場合説普通話沒有真正形成風氣;社會上濫用繁體字、亂造簡體字的現象很普遍;有些企業熱衷於取洋名、洋字號,在行銷中亂造音譯詞;資訊技術産品中也存在語言文字混亂情況;不少出版物、廣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裝和説明中濫用外文……大量的事實表明,對語言文字的應用工作無法可依的狀況亟待改變,語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

  有識之士對此十分關注。1990年至1996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關於語言文字問題的議案、提案達97項。在立法呼聲最高的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共收到227位代表提出的7件要求對語言文字進行立法的議案。

  1997年1月,語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組成的起草班子,在大量立法調研、多方徵求意見、數次修改草稿後,僅用9個月的時間,就形成了法律草案,並報告了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0年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鋻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問題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決定本法主要規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留待以後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時再作規定。因此,這部法律的名稱也由語言文字法相應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起草班子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對草案作了修改。今年4月21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這一草案,並於7月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草案共5章30條,包括:總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不限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使用和發展

  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汪家?在向常委會作説明時指出,制定這一法律的指導思想主要有三:與憲法等有關法律保持一致;堅持新時期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促進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使語言文字在社會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中,要體現主權意識,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

  目前,我國現行語言文字的通用範圍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語言文字兩個層次。普通話、規範漢字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全國範圍內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為此,草案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問題,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依據其他法律來調整,不屬本法調整範圍。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堅持這樣的語言文字基本政策: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文字歧視;各民族都有學習、使用、發展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鋻於本法只規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問題,草案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同時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汪家?在向常委會作説明時特別指出,我國各民族語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並不是要限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可同時使用。

  對個人使用語言文字不予干涉

  引人關注的是,本法調整的不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個人使用,而是社會的交際行為。草案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為和大眾傳媒、公共場合中的用語、用字進行調整,具體針對國家機關、學校、出版物、廣播電臺、電視臺、影視螢幕、公共設施及招牌、廣告、商品包裝和説明、企事業組織名稱、公共服務行業和資訊技術産品中的用語用字,而對個人使用語言文字只作引導,不予干涉。

  記者注意到,這一法律草案的法律責任部分與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同,主要是本著説服教育,以教育為主的原則,而不予處分和處罰。起草班子稱,語言文字問題不同於其他問題,立法目的不是為了處分和處罰,而是為了引導大家共同遵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規範、標準和規定。據此,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本法規定者有關部門一般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才給予處分和處罰。

  只規定使用問題思想內容另行規範

  當前,社會上用詞、用語混亂。“酷”、“爽”、“泡妞”、“泡吧”、“做秀”等“新鮮名詞”大量出現在正式出版物上,這其中有的是明顯的“痞子語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聶大江指出,這些詞有的從西方“引進”,有的經香港、台灣傳進,有的“引進”後又自行發展,有的是年青人自己創造的“時髦”詞彙。對此,必須依法規範、引導。

  汪家?指出,目前存在的這些問題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思想內容有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級趣味等不健康色彩;二是用諧音亂改成語對中小學生造成誤導。

  對此,草案作了原則性規定:“國家通用語言的應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大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教科文衛委解釋説,本法只對社會生活中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形式作規定,對使用這種語言文字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不由本法規定。思想內容屬精神文明建設範疇,應由其他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教師等要進行普通話水準測試

  普通話水準測試是近年來我國採取的推廣普通話的重要舉措。草案規定以下人員應通過普通話水準測試,並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原廣播電影電視部1994年曾發佈《關於開展普通話水準測試工作的決定》,對普通話水準的等級和開展測試的具體辦法區別不同情況作了規定。本法是將這一規定的原則上升為法津。

  方言繁體字外國語言文字如何處理

  草案對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況和領域作了如下規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地方戲曲和其他藝術形式中確有需要的;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這樣規定是因為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並不是要消滅方言,方言將在一定領域和特定地區內長期存在。

  草案對繁體字、異體字的使用或保留範圍作了規定:“文物古跡;姓氏中的異體字;書法、藝術作品;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寫;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鋻於外文使用情況的複雜性,草案沒有對外文在境內的使用作全面規定,僅對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影視螢幕、公共設施、招牌、廣告、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及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商品包裝、説明等使用外文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

  在日前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常委會委員對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法律的主要規定給予了肯定。同時,他們提出,規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要將統一性和多樣性相結合,要考慮我國地域廣、民族多的區域差異,要維護漢語的純潔性,要規定學習通用語言文字是公民的義務等。

  常委會委員們説,這一法律是大家期盼已久的,它的出臺,事關國家統一和尊嚴、事關民族團結、事關子孫後代,建議儘快審議修改後通過。

《法制日報》7月20日

編輯信箱 ] [ 列印文章 ] [   ] [ 關閉窗口 ]
國內新聞24小時排行

國際新聞24小時排行

關於我們 |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 刊登廣告 | 聯繫方式 | 本站地圖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