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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遊終於有保障了

    國家旅遊局最近出臺了《旅行社品質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對困擾遊客和旅行社多年的旅遊品質賠償問題終於作出明文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遊應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付款10%的違約金。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

    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住宿食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兩倍。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希望出遊的人們,記住這些規定。當你遇上麻煩時,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新民晚報》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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