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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法向國際慣例靠近

    在我國加入WTO的進程中,海關怎樣實施智慧財産權保護以及執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産地規則和估價原則等越來越引起各方面的關注。

    近年來,在國際貿易和科學技術的交流與發展中,偽造商標、假冒貨物、技術貿易中的侵權等問題日漸突出,國際上的智慧財産權糾紛案件不斷增多。海關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是國家對智慧財産權實施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趨勢。但現行《海關法》實施較早,其中沒有涉及智慧財産權邊境保護的內容。新《海關法》中增加了關於智慧財産權海關保護的規定,從而為海關的相關執法工作確立了依據。

    除此之外,修改後的《海關法》還明確了確定貨物原産地的規則,即確定進出口貨物“國籍”的規則。如果一個國家要給予另一國家最惠國關稅待遇,或者採取反傾銷、國別配額等措施時,首先要確定貨物的生産國,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謊報貨物“國籍”以享受不應有的待遇或者逃避應有貿易限制的情況發生。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專門制定了《原産地規則協議》,對怎樣確定貨物的原産地提出建議,並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

    長期以來我國對進口貨物原産地的認定基本上是接受報關申報,現行的《海關法》中對確定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的規定也是空白。考慮到我國進入WTO後將充分利用數量限制、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管理措施,準確判定進口貨物的原産地對於保障國家上述貿易措施的有效和正確實施就具有重要意義,所以修改後的《海關法》專門增加了相關內容,旨在為海關制訂原産地規則提供法律依據。

    海關稅收大多是根據貨物的完稅價格和稅率來徵收的,某進口商進口一批貨物時,必須在進口報關單上填寫該貨物的價格,從而為海關徵稅提供依據。《WTO估價協議》是目前被世界大多數國家認可並通行的估價依據,其中規定了“海關對貨物估價的依據,應盡可能是被估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所有WTO成員國必須接受的協議,我國政府已對外承諾加入世貿組織後將實施該協議。而現行《海關法》採用的卻是“正常價格”估價原則,與國際慣例不一致。

    修改後的《海關法》明確了成交價格估價原則,規定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來審查確定,並作為海關徵稅的依據。這既是我國加入WTO的需要,也是我國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可以説,修改後的《海關法》在充分考慮到我國國情及現實可行性的基礎上,吸收借鑒了其他國家成熟的海關立法和管理慣例,並就履行國際公約中規定的義務對《海關法》相關條文作了相應的調整。它為加入WTO後我國海關執法工作鋪平了道路。

    《人民日報》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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