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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中國軍法審判第一例

    2000年11月20日是個很普通的日子,但對於居住在四川的幾位飽受磨難的軍人親屬來説,對於昆明陸軍學院司務長培訓大隊來説,對於正在探索進行軍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中國軍事法院系統來説,卻是個值得記憶和記載的日子。

    這一天,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在經過法定公告期滿後依法作出這樣一個判決:宣告昆明陸軍學院司務長培訓大隊退休幹部吳應智死亡。

    據查,軍事法院依照民事審判程式依法宣告一個軍內人員死亡,這在中國軍事法院審判史上是第一例。

    吳應智失蹤前後

    記者今年6月在成都採訪時,曾查閱過法院的案卷:生於1947年7月的吳應智是四川省營山縣人,1966年3月入伍,1965年10月入黨,係原昆明陸軍學院後勤幹部訓練大隊(現改為昆明陸軍學院司務長培訓大隊)副營職幹部。1982年,吳應智經診斷查明患有間歇性精神病。

    因此病久治不愈,1988年6月,經組織批准,吳辦理了因病退休手續。在這期間,吳應智的妻子陳某以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1992年1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准予陳某與吳應智離婚,陳與吳所生的時年17歲的兒子吳波、13歲的女兒吳靜隨陳某生活,吳按月付給其子女一定的撫養費。吳應智的父親願意對吳應智進行監護。

    1995年4月,吳應智在其居住地四川省什邡縣九里埂一帶失蹤。吳應智失蹤後,其所在部隊單位和其家人曾多方尋找,但始終尋無蹤跡,查無下落。吳的長期失蹤,自然給家人和部隊帶來諸多難以解決的遺留問題。在吳應智失蹤4年多之後,經過慎重考慮和諮詢,已長大成人的吳應智的兒子吳波和女兒吳靜,把求助的手伸向了人民法院。

    地方法院主動移送

    生活中的死亡只有生理死亡。但在民法上,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宣告死亡,就是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目的是解決失蹤人財産的管理、利用和財産糾紛等問題。一個失蹤者一旦被宣告死亡,就會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其遺産被依法繼承,婚姻關係消滅。與自然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具有假定性和可撤銷性。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經過一定的申請、審理程式,法院可以撤銷死亡宣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 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1999年10月12日,吳波、吳靜向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其父吳應智死亡。雙流縣法院受理了此案,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于1999年 10月20日發出尋找吳應智的公告。

    但受理此案後,雙流縣法院發現並思考了一些審判後果上的問題。吳應智是軍隊退休幹部,按照我國現行軍隊退休幹部管理制度,吳應智退休後在身份上依然屬於“軍內人員”,這意味著,假如在公告期滿後依法宣告吳應智死亡,對吳應智個人財産以及可能發生的財産糾紛的處理,都得和吳應智所在的部隊單位協商。這在認定和補充取證等方面有諸多不便。同時,地方法院也不熟悉部隊的有關規定,這對於妥善處理當事人的有關財産權利有一定難度。

    於是,雙流縣法院找到了成都軍區軍事法院,商談能否由軍事法院管轄此案。成都軍區軍事法院了解案情後認為,雙流縣法院的意見是有道理的。同時從軍事法院服務部隊建設的角度考慮,既然部隊和軍內人員親屬遇到了這種難題,軍事法院應該積極排憂解難,從實際而不是從“本本”出發,何況這對軍事法院的業務研究和建設很有益處。

    軍、地法院也徵求了申請人的意見,吳波、吳靜表示願意由軍事法院管轄此案。在這種情況下,成都軍區軍事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同意由對吳應智所在單位有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受理此案。

    2000年2月25日,雙流縣人民法院向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正式移送此案。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當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變更管轄的通知書,並通知了吳應智的所在單位———昆明陸軍學院司務長培訓大隊。吳應智宣告死亡案在改變管轄後由軍事法院繼續審理。

    軍人失蹤並非個案

    吳應智是第一個被中國軍事法院經過法定審判程式宣告死亡的人。但吳應智並不是中國軍隊中的第一個失蹤者。

    記者童年時曾目睹過一個沒有遺體的葬禮,催人淚下,令人難忘。記者鄰居家的兒子在新疆某邊防部隊服役,探親休假結束歸隊時,在乘火車、轉汽車、最後徒步返回哨所的途中,因遭遇暴風雪而失蹤。雖然部隊給戰士家中發來了“因公犧牲”的電報,但死不見屍,家人總不敢相信這一事實。1個月之後,從悲痛欲絕中蘇緩過來的戰士父母,用一口空棺裝上部隊寄來的兒子的“遺物”,“下葬 ”了他們心愛的兒子。

    眾所週知,由於軍人職業的高風險和特殊性,在世界各國的軍隊中,軍人失蹤都不是個別現象。尤其在戰爭條件下,軍人的失蹤率是很高的。每一次戰爭之後,在打掃戰場、交換戰俘的同時,都會有一串失蹤軍人名單。

    和平時期,軍人在參加搶險救災時,在戰備訓練中,在執行某些軍事任務時,在一些突發的意外事件中,在部隊駐地偏遠、自然環境惡劣的情況下,也會發生軍人失蹤。在西藏某地,某部幾位戰士外出執行任務,途中遇到山體滑坡,戰士們在躲避奔跑時失散,躲避滑坡前走在後面的2名戰士此後下落不明。據成都軍區軍事法院院長王光華介紹,僅西藏軍區近年來得到報告的軍人失蹤事件就有幾起。解放軍軍事法院一位審判員也説,這幾年來,他們得到下級法院報告的軍人失蹤事件有10多起。

    現行制度帶來困惑

    我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源於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並於19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就是説,我國在1987年以前,一個公民下落不明後,是不能從法律上推斷其死亡的。

    但即使在1987年之後,儘管有了《民法通則》的實體法依據和民事訴訟法的程式規定,然而軍事法院仍然不能受理針對軍人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因為按照沿襲了幾十年的慣例,我國的軍事法院基本上不管轄民事案件(個別地區因當地“軍民合一”的政權組織結構,其軍事法院被授權可以管轄民事案件),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屬於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審判的特別程式。這就是説,一個軍人下落不明後,其利害關係人如果想依法處理與下落不明的軍人之間的財産關係或財産糾紛,只能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在實踐中,這給當事人和地方人民法院都帶來了一些困惑:軍隊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軍人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軍營中,其下落不明的證據如何獲得和確認;鋻於軍隊的特殊性,一旦由地方人民法院宣告一個軍人死亡,在處理其相應的財産關係和財産糾紛時,如何適用有關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如何解決判決中可能遇到的法律衝突;如果下落不明的軍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其相關的民事權利如何恢復,當某些權利的恢復與軍隊的法規制度相衝突,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能否在客觀上達到實際調整民事關係、解決民事糾紛的目的……

    出於這些考慮,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現役軍人失蹤、死亡的案件,大都持審慎態度,或者像雙流縣人民法院那樣,希望由軍事法院來管轄。

    那麼,當一個軍人下落不明後,如果利害關係人不通過訴訟手段主張民事權利,其所在部隊會如何處理呢?

    據調查,一些部隊的現實做法是:軍人如果是在戰爭、戰備訓練、執行軍事任務、參加搶險救災等公務中下落不明,通常作“因公犧牲”處理;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可能做“因公犧牲”處理,也可能作“病故”處理;如果是因患病(最典型的是精神疾病)而下落不明,則按“病故”處理。

    也有單位將下落不明的軍人長期“挂”著。但這樣做問題更多:下落不明的軍人的工資、津貼是否繼續發放,發放給誰;下落不明的軍人如果是軍官或文職幹部,其原有住房如何處理,如何確定其家屬的使用權;如果其家屬提出財産上的要求如何處理,依據什麼處理……

    軍內需要民事審判

    11月20日那天,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公開宣判之後,心情複雜、浮想聯翩的吳應智的子女,對軍事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所做的細緻週到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謝。吳應智所在的昆明陸軍學院司務長培訓大隊的領導感慨地對軍法官説:“ 軍事法院審結此案開創了一個很好的先例,為部隊解決了一大難題,是軍事法院服務部隊建設的具體體現。”專家們也指出,這一案件的成功審理,對於軍事司法制度乃至許多法規制度的建設有積極的影響。

    吳應智被宣告死亡一案的審理是結束了。但這一案件所引發的深層次的法律問題剛剛浮出水面,對其進行探討、研究和解決的工作才剛剛開始。

    成都軍區軍事法院王光華院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通過辦理此案,我們最大的收穫是逼著自己研究探討了一些對部隊建設有關的法律問題。例如,我們要研究這類案件的辦案程式,受理案件後需要做哪些工作;要研究宣告軍人死亡的法律後果如何與現行優撫安置政策法規接軌,怎樣協調優撫安置部門做好相應工作;宣告死亡與因公犧牲、病故的處理區別是什麼;如何發放有關證明文件;如何處理遺産分割……等等。當然,這些問題最終需要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耐人尋味的是,在我國的任何法律中,既找不到軍事法院只能管轄軍內刑事案件的規範性依據,也找不到軍事法院不能管轄民事案件的禁止性依據。但在法律界,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一直是個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

    不過,面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軍內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現象,部隊在依法治軍中越來越期待著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軍內一些難以解決的尤其是涉及財産權的棘手問題,他們希望軍事法院發揮其審判機關職能作用,通過開展軍內民事審判依法調節軍內民事關係。面對越來越高的呼聲,軍事法院已把爭取開展軍內民事審判作為改革的一項重要議題。

    我軍的司法審判系統有其特殊的歷史繼承性和強烈的政治功能。歷史記載,新中國成立前,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解放區實行的是“軍民合一”體制,那時候的 “軍事裁判所”、“軍事法庭”,承擔著人民司法制度的全部審判功能。新中國成立後,軍事法院漸漸形成單一管轄刑事案件的審判慣例。1979年1月,在十年“ 文革”中被“砸爛”的軍事法院系統恢復辦公後,依然單一管轄刑事案件。80年代末,軍事法院開始研討拓展審判職能、受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問題,一些軍事法院尤其是基層軍事法院曾試辦過一些軍內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1992 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正式批復解放軍軍事法院,同意軍事法院受理雙方當事人都在軍內的經濟糾紛案件。從此,軍事法院“專門”管轄軍內刑事案件的慣例開始從制度上被打破。

    據悉,解放軍軍事法院日前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呈報了關於軍事法院管轄軍內民事案件的請示。此間分析家認為,如果這一請示獲批准,軍事法院全面審理軍內民事案件,這不僅能為軍事法院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一個良好機遇,也將為依法治軍提供一個重要“通道”,並將帶動和促進有關軍事法規制度的完善,從而有利於推進中國軍隊的法治化進程。

    

     解放軍報 200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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