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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如何應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將從重處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做出的關於審理這類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一項規定。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刑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致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刑法有關條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解釋還對刑法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屬於“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這個司法解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一是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二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三是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四是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這個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按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解釋規定應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12月10日起施行。

    新華社 200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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