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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網 | 時間:2000 年08 月30 日 | 文章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註冊網站名稱的註冊管理,根據《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315"網站(http://www.hd315.gov.cn)負責發佈網站名稱註冊情況並具體辦理網站名稱註冊的有關事項。

    第二章 註冊網站名稱的構成

    第三條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一)屬於《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須提交各自機構合法成立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二)屬於《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須提交《商標註冊證》複印件、馳名商標所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馳名商標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三)其他網站所有者申請註冊的網站名稱含有《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內容的,除提交本條(一)、(二)項所列文件外,還應提交權利人出具的名稱使用授權書。

    第三章 註冊網站名稱的申請

    第四條 網站所有者申請對其所擁有的多個網站申請註冊網站名稱的,應當分別提出申請。

    第五條 網站所有者為備案登記的申請人。申請人申請網站名稱註冊時可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郵寄申請;

    (二)當面申請。

    第六條 採取當面申請方式的,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被委託人應出具委託人的委託書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的名稱應與其所提交的證明文件相一致。

    第八條 《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包括:

    (一)《註冊網站名稱申請書》;

    (二)申請人合法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域名註冊證》複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

    (四)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章 註冊網站名稱的審查和核準

    第九條 註冊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人報送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開始對註冊網站名稱進行審查與核準。

    第十條 註冊主管機關對申請註冊名稱初步審定後,在"紅盾315"網站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註冊的網站名稱;

    (二)該網站的域名;

    (三)網站所有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法;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公告期間,異議人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向註冊主管機關書面提出書面異議的,註冊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異議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註冊主管機關提交答辯書。

    註冊主管機關對異議理由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註冊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答辯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異議人,並移交註冊網站名稱評審委員會裁決。

    申請人未按期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異議裁決程式的進行。

    第十三條 註冊網站名稱評審委員會應當於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註冊網站名稱異議作出裁決。

    第五章 註冊網站名稱的變更及轉讓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註冊網站名稱申請變更的,應按照《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原名稱的登出登記,並進行新名稱的註冊登記。

    網站所有者因合併、分立或其他原因導致註冊網站名稱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按照註冊網站名稱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轉讓註冊網站名稱的,轉讓人應依據《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之規定,履行註冊網站名稱變更或登出程式;受讓人應依據《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之規定,履行註冊網站名稱申請登記程式。

    第十六條 轉讓註冊網站名稱的,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域名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註冊網站名稱的年度檢驗

    第十七條 註冊網站名稱的年度檢驗由"紅盾315"網站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網站所有者應于獲得《網站名稱註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第一次年度檢驗。

    年度檢驗時,網站所有者應向註冊主管機關線上提交年度檢驗申請書。註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同時向註冊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兩次年度檢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第七章 註冊網站名稱的登出和撤銷

    第十九條 申請登出註冊網站名稱的,應在登出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登出的註冊網站名稱;

    (二)該網站的域名;

    (三)網站所屬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繫方法;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註冊主管機關對註冊網站名稱做出撤銷決定的,應于做出撤銷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網站所有者。

    網站所有者對註冊主管機關做出的撤銷其註冊網站名稱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註冊網站名稱評審委員會提出變更註冊主管機關撤銷決定的申請。

    註冊網站名稱評審委員會于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該撤銷決定作出裁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按本細則提交的複印件均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其提交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上親筆簽字。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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