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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助學貸款 加速人才培養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助學貸款管理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補充意見》指出,開展助學貸款工作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特別是經濟較困難優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決策。為進一步開展助學貸款工作,現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一、教育、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本著對國家和學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合作,積極主動地做好助學貸款工作,簡化貸款手續,擴大貸款規模,為高等學校學生提供簡便、快捷的服務。

    二、把中央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由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範圍,其經辦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各有關商業銀行要積極做好準備,在2000年9月1日前要開辦此項業務。

    所有中央部門(單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均可選擇上述銀行(每個學校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申請此項助學貸款,由中央財政按實際發生數額足額貼息。2000年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中劃轉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2000年及以前入學學生的助學貸款貼息,仍由中央財政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和《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全面啟動對地方所屬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的由各級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安排貼息資金,指定有關銀行(不僅限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負責辦理此項助學貸款業務。貼息的比例和總額,由地方財政決定。

    三、由各級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由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擴大至研究生;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

    四、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係密切的自然人,不必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停止執行《若干意見》第二條第十二款中“對不履行職責的介紹人、見證人公佈其姓名”的規定。

    五、簡化申請助學貸款的條件。《若干意見》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學習認真、品德優良”。第二條第五款修改為:“信用助學貸款應依法簽定貸款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繫方式”。第二條第六款修改為“對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借款人)發放助學貸款的條件由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通則》決定”。

    六、各商業銀行發放助學貸款,發生呆壞賬,分別由各商業銀行總行核實後,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核銷。

    《人民日報》 200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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