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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國家公務員有盡職盡責、服從命令的義務,同時也享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記者近日從人事部獲悉,我國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運作良好,截至1998年上半年,全國受理的申訴控告案件287件,其中因原人事處理不當作出變更、撤銷的約佔20%,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據統計,在受理的申訴案件中,對年度考核不稱職不服提出申訴的佔13%;對辭退不服提出申訴的佔84%;對辭職未被批准不服提出申訴的佔1%;對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佔1%;因其他原因申訴的佔0.3%。

    人事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公務員申訴控告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在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之前,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申訴控告方面的問題,沒有專門的、系統的、統一的法規規定。1995年,人事部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標誌著中國公務員的權益保障機制開始形成,中國公務員的權益保障工作開始步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依法行政、依法監督和依法保障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的管理,人事部在機構改革中首次設立專司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的職能處室,各級地方政府人事部門也有了專門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的部門,申訴控告制度的運作步入良性軌道。

    實踐證明,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通過對具體申訴案件的受理,對公務員考核、辭退、辭職和降職等單項管理制度的運作直接進行監督和檢查,保障和支援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糾正了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不當人事處理,依法制止了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及時有效地保護和恢復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穩定。

    

    新華社 200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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