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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財51萬被判無罪 合肥“陳曉現象”耐人尋味

      人們提出這樣的疑問:

    如果收了人家的錢,還夠不上犯罪,那天下的貪官不是都可以睡安穩覺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這起案件算不算受賄?法院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已依法提出抗訴。

    副廳級總經理受財51萬

    為了感謝中國電子物資總公司安徽分公司總經理陳曉給予的優惠政策,1993年春節前,該公司能源化工處處長、廬海公司承包人李劍峰從1992年承包提成款中拿出3萬元現金,送到陳曉辦公室,陳曉如數收下。1993年下半年,出差到珠海的陳曉及妻子李延琴在李劍峰辦公室閒聊,暗示在珠海買房沒錢,李劍峰當即答應由他出錢買房,並於1994年春節前後,分兩次共送30萬元人民幣現金和15萬元港幣現金給陳曉。陳曉隨後就用李劍峰所送的錢,在珠海吉大區以妻子的名義買下100多平方米住房一套,價值人民幣51.7萬餘元。

    李劍峰送的錢從何而來

    1992年4月初,李劍峰找到當時任公司總經理的陳曉,要求對其承包的部門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明確提出超利潤部分三七分成。陳曉即背著另外兩名分管業務和後勤的副總經理,以總經理身份只召集公司黨委書記徐德臣、財務處長吳金明和李劍峰本人共同研究,決定以文件的形式使其要求合法化,並專門為李劍峰制定了《關於能化處、廬海實業有限公司試行新的獎勵辦法的通知》即92(049)號文件,陳曉親自簽發了這份文件,明確規定李劍峰承包的兩部門利潤基數為120萬元,超額利潤70%作為公司利潤上交,30%作為業務費和獎金分成由承包人支配。此文只製作5份,限定範圍只下發給陳曉、徐德臣、財務處和廬海公司。陳曉要求徐、吳不要對外聲張,因為其他公司只按5%提取,他怕其他部門和個人産生不滿情緒。

     此後,1992年、1993年在李劍峰承包經營期間,陳曉以總經理身份和公司名義兩次向省計劃委員會聯繫撥要進口原油配額共6.5萬噸,全部交由李劍峰經營,並以總經理身份,多次出面協調李劍峰與公司業務處之間資金使用、調度等方面的矛盾,使李劍峰在經營期間資金運作、利潤提成得以順利落實。

    1993年初,陳曉針對為李劍峰制定的優惠政策即92(049)號文件即將到期,李劍峰經營的原油業務日趨看好,但是利潤分成的來源遇到財務上困難等問題,隨後又主持制定、簽發了92(103)號文件,並親自將李劍峰所在的能化處1993年利潤基數由原擬140萬改為120萬,然後以總經理身份和公司名義積極做好有關方面工作,使該文件得以儘快順利審批執行。當年,李劍峰拿著92(103)號文件這個尚方寶劍,從公司順利提取超額分成利潤160.13萬元,加上1992年未提取的超額分成利潤21.1萬餘元,總計181.23萬元,均由其個人支配。

    一審法院宣判陳曉無罪

     合肥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陳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33萬元,港幣1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合肥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曉主持制定的92(049)號文件,出發點是為了公司利益,是在鄧小平南巡講話大氣候下,對公司分配機制進行改革的一次嘗試,建立的是“公司得大頭,個人得小頭”的激勵機制,不是為他人謀取利益。陳曉主持制定92(103)號文件,協調李劍峰與財務處在資金使用方面的矛盾,為李劍峰承包的能化處申請並獲得進口原油配額,是正當的職務行為。陳曉接受李劍峰為感謝而給付的錢財,是一種事後受財行為。故認定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陳曉無罪。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認為宣判陳曉無罪于法無據

    安徽省檢察院在抗訴意見中認為:一審判決定性和適用法律不當,宣告被告人無罪確有錯誤。首先,受賄是一種職務犯罪。陳曉利用總經理職務之便,滿足李劍峰的要求,違反正常程式,制定了一個使李劍峰獲得鉅額提成的文件,客觀上已實現為李劍峰謀取利益的事實,即使主觀出發點是為了公司利益,仍不能改變其利用職務之便為李謀利收受賄賂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無論對搞活經濟有利或者無利,其性質都是受賄行為。無論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以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以履行職務時的正當性來否認為他人謀取利益,這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其次,被告人陳曉主觀上是否具有權錢交易的受賄故意,這不僅要看他本人的供述,還應看他的客觀行為。客觀上,陳曉利用職權給李劍峰制定傾斜政策,減少完成利潤基數等,使李劍峰提取了180萬元超額分成利潤由個人支配,在此期間,陳曉先後收受李劍峰33萬元人民幣、15萬元港幣的賄賂,其中的權錢交易顯而易見。而從主觀上,無論是行賄人李劍峰還是受賄人陳曉都曾對自己的主觀故意供認不諱,其多次作出的供述及大量客觀事實和證據相印證,充分證明陳曉具有受賄的直接故意。最後,李劍峰送錢的行為與陳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利的行為環環相扣,構成了明顯的因果鏈條,以事後受財為由不認定受賄,既不符合本案事實,也毫無法律根據。

    違背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是不是改革的嘗試

     在審理過程中,陳曉制定的優惠政策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性,也是本案爭執的焦點。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曉是公司的總經理,在其親自起草、主持制定92(049)號文件之前就與李劍峰討論該事並達成一致意見。在研究該文件時,陳曉不通知分管業務和後勤的兩位副總經理參加,又不把文件發給他們,且沒有將92(049)號文件上報給中電總公司。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1條規定,企業經營重大問題應由企業各方面負責人和職工代表會研究決定;中電總公司也明確要求所屬公司制定承包獎勵文件需集體公開討論並上報總公司備案。而49號文件是在極小的圈子內形成的,包括承包者在內也只有4個人,且又不發到各基層單位,這樣制定的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法院認為這是改革的嘗試,不是為他人謀取利益,這顯然不符合事實,即使是改革的嘗試也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陳曉正是利用職務之便為李劍峰制定了如此優惠的政策,使其獲得了鉅額利潤,而該公司的其他業務人員對超利潤的提成只按5%,最多的也只提取10萬餘元,還有部分業務人員倒挂賬。由此可見,陳曉的行為實屬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還認為:履行職務行為與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不矛盾,職務行為是否正當並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案發後,陳曉到處找朋友為其打假借條,企圖掩蓋用受賄款購房的事實,這也説明陳曉主觀上對收受財物的性質十分清楚。

    開庭重新審理已有半年至今尚未作出判決

    1997年被列入安徽省反貪第一大案的陳曉受賄案,終於在1998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合肥市中級法院一審于1998年7月開庭審理,10月15日宣判陳曉無罪。合肥市檢察院依法抗訴,安徽省檢察院支援抗訴。1998年12月23日,省法院開庭重新審理,至今已有半年時間,仍遲遲未能作出判決。但是,社會輿論並未因此而“擱淺”。有人撰文認為,這等於是為貪官指出了一條受賄而不犯法的致富路!合肥市中級法院認為:陳曉接受李劍峰為感謝而給付的錢財,是一種事後受財行為,認定被告人陳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不足。那麼,其道理何在呢?法律界人士比較一致的意見則是,“事後受財”無罪沒有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法律界人士認為,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不管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實現,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在收受他人財物之前或之後,也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刑法理論上將其分為事前受賄與事後受賄兩種情況。事前受賄是指與行賄人約定,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前收受他人賄賂;事後受賄是指與行賄人約定,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後收受他人賄賂,而這一“約定”並不限定要明文規定,它包含著暗示約定。陳曉夫婦到珠海後,在李劍峰辦公室談到“想在珠海買房子,但沒有錢”,這就是一種暗示,不論事前受賄還是事後受賄,其社會危害是一樣的,都應以受賄罪論處。

    來自該公司的調查

    1996年11月,六安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貪污案時,發現了李劍峰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安徽省檢察院排除干擾和阻力,直接辦理此案,將李劍峰逮捕,並以此為突破口查清了該公司的問題。中國電子物資安徽公司總經理陳曉、公司黨委書記徐德臣兩個副廳級幹部和正處級幹部李劍峰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的事實被檢察機關審理查明。中共安徽省紀委決定並報經安徽省委批准,給予陳曉、徐德臣開除黨籍處分。檢察機關決定對二人同時逮捕。

    應該説,陳曉1986年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之初,為公司的發展作出過一定貢獻。中國電子物資安徽公司是一個只有200多名幹部職工的企業,由於佔有計劃物資而且又是部屬企業,從1980年至1993年一直是營利的。但自1994年起,情形卻每況愈下,直至1996年三年內年均實虧300萬元左右。目前共借貸2400萬元,每月掙的錢不夠付利息,工資只能靠貸款發放。該公司幹部職工認為,一個好端端的企業落到如此地步,陳曉等人罪責難逃。陳曉的弟弟、妹妹和其妻弟、侄兒等親屬都與該公司做過生意,陳和妻子通過這些親屬把大量的計劃內物資以優惠價供應給外單位,從中謀取私利。該公司幹部職工還對記者説,陳曉對上和對關係單位採取的手段是,用錢鋪路,大肆送、吃、請。

    據查,陳曉、徐德臣與李劍峰是一個利害共同體。在經營石油的生意中,李劍峰通過“提成款”的方式,受賄90萬元,之後李劍峰交代出,不僅向陳曉行賄現金人民幣33萬元、港幣15萬元,還向徐德臣行賄4萬元。三人還為自己的後路作籌劃,陳曉把妻子與兩個孩子的戶口遷往珠海,徐德臣把一個女兒、李劍峰把全家三口人的戶口也全部遷到珠海。他們三家都有一人是用公款購買的戶口。

    人們在等待新的判決 新的判決將意味著什麼

    1998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級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此案。省檢察院檢察官發表了長達9頁的抗訴意見書。庭審之後,一位檢察官對記者説,反腐敗鬥爭就是要“查處”一批貪官污吏,檢察機關的職責重在“查”,但是“查”清之後,得不到“處”,反腐敗鬥爭就無法深入。

    據了解,在這次審理中,一些與陳曉同樣“情況”的人,也參與了旁聽,其目的自然不言而喻。有人撰文認為,“陳曉現象”比“陳曉之罪”的社會危害要大得多。還有人憤憤不平地説,如果説收了人家人民幣33萬元、港幣15萬元,還夠不上犯罪的話,天下的貪官都可以放心睡安穩覺了。

    中國電子物資安徽公司一位高層管理人士對記者説:若判有罪,我無話可説。若判無罪,你想想,我們這麼大的公司,現在瀕臨倒閉,國有資産大量流失,到哪去了?到了個人腰包!他(指陳曉)無罪,別人都可以參照這樣做,利用手中的權力,讓個別人,當然也包括自己撈好處,這不是什麼激勵政策,而是擾亂了人心,挫傷了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記者認為此案之所以能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説明人民群眾具有參與反腐敗鬥爭的熱情,人民群眾是反腐敗鬥爭的有力推動者,但是法律是最強調理智的,“嚴格執法”的實質就在於不枉不縱,法律最終將還人民一個公道。讓我們拭目以待。

    檢察日報20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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