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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定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

    四川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將有效地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對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條例》明確了政府在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中的主體地位,把對見義勇為的保護和獎勵納入了政府行為,使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條例》對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醫療、誤工及傷殘後的生活補助或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生前撫養人的生活費用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致害人及其監護人承擔;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承擔或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解決。職工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確實無法安排的,可離崗退養,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殘同類人員的待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由當地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濟對象予以救濟。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烈士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比照因工死亡處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戰死亡的民兵民工撫恤規定辦理。獲見義勇為光榮稱號的人員,可在就業、入伍、錄用公務員、農轉非、獲獎學金方面享受特殊照顧。(譚家康)

    20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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