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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操作,“村官”腐敗之源
中國網 | 時間:2000 年08 月07 日 | 文章來源:檢察日報
    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確認了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有關行政管理工作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此,有效預防和有力打擊這類人員的職務犯罪,也被納入檢察機關的職能範圍。

    湖北省各級檢察院認真學習《解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深刻領會《解釋》精神,充分認識到檢察機關依法查處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對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懲治腐敗、保障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今年以來,該省共立查這類職務犯罪案件25件28人。通過對這25件案件的調查分析,發現當前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村委會主任犯罪居多,貪污犯罪居多。在今年查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為村委會主任的有13人,貪污犯罪案件有19件。二是作案手段集中表現為截留侵吞和虛報冒領。以這類手段作案侵吞公款的案件有14件,如宜都市某村原村主任截留茶葉稅進行貪污達8.1萬元。這種作案手段比較簡單,但作案人銷毀賬冊,相互推脫責任,加上財務管理混亂,導致偵查取證困難。三是作案次數多,持續時間長。作案時間長達1年以上的犯罪案件有12件。如黃梅縣某村原村主任在1995年至1998年長達4年的時間裏持續作案8次,大肆截留侵吞代收稅款、土地徵用補償費等。四是涉案金額不容小覷。這25件案子的總涉案金額為121萬元,平均案值不過4.8萬元,但這個數字在目前該省農村並不算低。五是作案人長期得不到懲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解釋》公佈以前,由於法律無明文規定,給檢察機關查處這類案件帶來了困難。如英山縣某村原村副主任在1990年採取收入不上賬的手段侵吞土地補償費,至今才被檢察機關依法查處。這些情況的存在,一方面使作案人有恃無恐,長期持續作案,另一方面危害了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也敗壞了幹部在群眾中的聲譽和形象。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導致這類犯罪發生的原因主要在於財務不公開和監督不到位。村務活動是“暗箱”操作,形成了貪污賄賂犯罪的溫床,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管理工作流於形式,也給這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基層組織人員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機。

    在採訪中,我們發現辦案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了辦案工作的依法進行,為此建議檢察機關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克服錯誤傾向,依法果斷立案。對村基層組織人員非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的侵佔村集體財物,或在從事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索賄、受賄、挪用資金等犯罪行為,不能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草率立案。同時,對於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有關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的犯罪行為則應當果斷立案。

    二是因地制宜,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腐敗與廣大農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檢察機關在查辦這類案件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適當對策,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要注意向廣大農村群眾宣傳法律,爭取群眾對辦案工作的支援,也要説明對某些村基層組織人員非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腐敗行為不立案的原因,爭取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

    三是打防結合,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預防犯罪。打擊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新內容,有效預防這類人員的職務犯罪也應成為檢察機關預防犯罪工作的新任務。各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院在辦案中要注意發現誘發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監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與有關鄉鎮黨委、政府溝通資訊,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

    四是注意總結經驗,研究問題,保證辦案工作順利開展。各級檢察院要注意總結這類職務犯罪的偵查經驗,同時,對執行《解釋》和高檢院有關通知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結合實踐運用理論進行研究。對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上、下級加強配合,以準確適用法律,保證辦案工作順利開展。

    

    《檢察日報》 200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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