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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於留學人員來京工作和服務有關政策的通知
中國網 | 時間:2000 年08 月01 日 | 文章來源: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在外留學人員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吸引和妥善安置來本市工作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促進首都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現將在外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和服務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凡熱愛祖國、身體健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外面學人員,可來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國家公費、各類公派、自費留學或進修並獲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有所成人員;

(二)本人及家屬戶口不在本市,但所學專業為本市急需的下列入員:

1、國家公費留學並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

2、經國內有關部門確認已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各類公派及自費留學、進修人員;

3、留學前具有國內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在外進修兩年以上或不足兩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的訪問學者。

二、留學回國入員來京工作,可按下列辦法予以安排:

(一)採取雙向選擇(即留學人員自主選擇單位,用人單位自主選擇留學人員)和有關部門協助安排的辦法。留學人員可到本市國家機關、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私營或股份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單位駐國(境)外的機構工作或受聘擔任駐國(境)外的資訊員、推銷員等職務,或按市政府《通告》(京政發〔1990〕70號)的規定,到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或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工作。

(二)留學前己有明確工作單位的,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因種種原因不便於回原單位的,可採取雙向選擇的辦法,通過多種途徑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又要求調動的,可不受地區、部門限制,採取雙向選擇的辦法子以調整。凡已簽訂工作合同的,應嚴格履行合同。

(四)暫時不願或一時難以確定工作單位的,經批准可以暫時安排到某一指定(或約定)的單位工作,但在兩年內必須確定工作單位。

三、出國後延期未歸而被原單位除名的留學人員,凡被原單位或新單位錄用的,原是國家幹部的,可恢復其幹部身份,工齡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累計計算。

四、接收留學回國人員,如受調京指標、幹部編制、計劃錄用指標、專業技術職稱指標和工資總額等問題限制的,由接收單位分別報請市有關部門辦理。市有關部門要及時幫助解決。

五、經批准來本市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及未滿16周歲子女的戶口可隨其遷京落戶。

六、接收單位要優先解決留學回國人員的住房問題。單位解決有困難的,可以用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單位購買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決。鼓勵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商品住宅,有關部門優先按優惠價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戶口的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自辦、合辦科技企業或股份制企業的,優先予以審批。

八、留學回國人員(含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進行,趕超世界先進水準或填補國內空白項目的科學研究工作,及開發新技術、生産高科技産品的,優先予以立項或擇優提供科技活動資助經費,優先提供科技開發和生産開發基金貸款。

九、留學人員在外期間,可以個人或在外註冊公司的名義在本市投資,也可以用本人的專利、專有技術和資金在市屬各類企業投資入股。

十、留學人員在外期間成功地向國際市場推銷了本市産品,可參照國際慣例給予相應的酬金;為本市引進項目,並取得經濟效益的,可從一年所獲稅後純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一、對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留學回國人員,將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留學回國人員在本市期間,向國際市場推銷本市産品或引進國際先進項目的,可參照第十條的辦法給予酬金;在本市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産品,投産後,可從一年所獲稅後純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二、歡迎在外留學人員來本市進行講學、科技交流 等短期、不定期的服務。凡被邀請的留學人員,在京服務期間付給工資或酬金,待遇從優。

十三、已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申請來本市永久定居的,其自用安家物品,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准予 免稅進口;申請來本市長期工作的,在帶進自用物品方面,根據聘用單位性質,分別享受外國常駐機構外方常駐人員或外國專家的同等待遇。

十四、留學人員在京工作、服務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境內居民外匯調劑價購買外匯,通過銀行匯出或憑中國銀行簽發的出境許可證攜帶出境。

十五、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因私出境,實行來去自由的原則,有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手續。

十六、為做好留學人員來本市的工作,決定設立市留學回國人員管理機構,隸屬北京市科技幹部局。

199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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