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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留學人員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網 | 時間:2000 年08 月01 日 | 文章來源:
為了貫徹“支援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留學方針,全面加強留學服務工作,經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和北京市科技幹部局批准,北京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決定建立北京市留學人員檔案庫,為北京市各類留學人員提供人事檔案管理及相關服務。

一、存檔條件

1、出國留學人員,指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含由國家公派、單位公派、探親、訪友、陪讀等改為自費留學的人員;

2、留學回國人員,指應聘到不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或去外省、市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含自己或合夥創辦企業(公司)的留學回國人員;

3、其他有存檔需求的留學人員,主要指國內無工作單位和在原單位已辭職或自動離職的在外留學人員。

二、檔案存入手續

1、出國留學人員須持錄取通知書或邀請函、護照,留學回國人員須持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聘用書或聘用合同,在外留學人員須持在外留學或工作證件、國內不保留公職的證明到“中心”辦理存檔手續。

2、經審核符合存檔條件者,“中心”向申請存檔人員原單位出具調檔函調檔。

3、申請存檔人員原單位接調檔函後,將申請存檔人員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一併轉交“中心”。

4、經審核無誤後,“中心”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加蓋公章後退回申請存檔人員原單位。

5、申請存檔人員到“中心”填寫《留學人員存檔登記表》,簽訂《留學人員存檔協議書》。

三、檔案調出手續

1、存檔人員須持存檔卡、《留學人員存檔協議書》、錄用單位接收證明到“中心”結清檔案管理費,辦理檔案調出手續;

2、“中心”將檔案隨同檔案轉遞通知單一併轉交錄用單位。

3、經審核無誤後,錄用單位將檔案轉遞回執單加蓋公章後退回“中心”。

四、存檔服務

1、為存檔留學人員收集、歸納、整理、保管留學期間及留學回國後形成的各類檔案材料。

2、為存檔留學人員、用人單位及有關方面提供所需檔案材料,出具檔案中記載的各類人事證明,如出生證明、學歷證明、身份認定等。

3、為存檔留學人員辦理文件規定的有關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因私出國政審等事宜。

4、為存檔留學人員提供留學政策諮詢、協助推薦工作等項服務。

五、存檔費用

每份檔案每月20元管理費。可以按期交納,也可以集中預交。

不按時交納管理費用者,自欠費之日起每月加收5元滯納金。

六、存檔代辦

申請存檔的留學人員不能親自到“中心”辦理存檔手續,可以委託他人代辦。

代辦人除提交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代辦人的身份證和委託人簽名的代辦委託書。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的有關問題按《幹部檔案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北京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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