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市區內房地産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繳辦法  

    大連市市區內房地産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繳辦法

    (大政發〔1997〕第52號文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産交易管理,維護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大連市關於加強市區內開發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範圍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各類房地産進行轉讓、出租的,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均須繳納土地收益金。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繳納土地收益金:

      (一)按市政府規定須向市房地産開發管理辦公室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地價款的;

      (二)單位實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職工出售公房和以優惠價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

      (三)實行國家指令性租金標準的;

      (四)經市政府批准免繳的。

     第四條 房地産轉讓,轉讓人在市房地産交易所辦理轉讓手續時,須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土地收益金。房地産轉讓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産管理局委託市房地産交易所徵收。

     第五條 以協商議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時,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或分年度繳納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産管理局委託市四區房地産管理處和市房地産交易所徵收。

     第六條 土地收益金房地産管理局組織收繳後,全額上繳財政。市財政局從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百分之二的業務費返撥給市房地産管理局。

     第七條 繳納人或代繳納人應按規定及時繳納土地收益金。逾期繳納的,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納金額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不繳或少繳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地産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應繳或少繳金額的3倍以內處以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罰款須使用統一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額上繳財政。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市內四區外的縣(市)、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開發區土地收益金收繳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房地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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