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通知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通知

    (1981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已印發你們,請迅速傳達給農村社、隊幹部和全體社員群眾。現根據我省情況,再作以下通知,請與國務院的通知一併貫徹執行。

     一、立即制止亂佔濫用耕地的現象。國務院通知中指出的亂佔濫用耕地的問題,在我省不少地方也存在。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利用農閒空隙時間,對農村幹部和社員進行節約用地的教育,並對社員建房和社隊企業及其他公共事業佔地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已佔耕地尚未使用的,應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屬於亂佔或多佔的,要責令退出;確屬需要而未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的,要補辦手續。

     二、逐步做好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全國農村建房工作會議精神,組織農業、民政、基建等部門調查研究,制訂全縣山、水、田、林、路、村、鎮的總體規劃,並把它納入農業區域規劃中。人民公社在市、縣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制訂本公社堙莊佈局和社員建房的具體規劃。制訂規劃和安排建房時,必須十分注意節約土地,儘量利用山坡、荒地、劣地、廢澇池、廢旱溝和閒置莊基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和良田。

     三、嚴格控制莊基佔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三分。各市、縣可以根據當地土地多少,照顧群眾居住習慣,在三分以內規定一個合理限額。城鎮郊區和人多地少的地區,社員莊基地佔地限額應該低於三分。已經批准的莊基地,要由社、隊根據建設總體規劃和批准用地數量予以劃定,不得由社員個人自行擇地,不得隨意擴大面積。

     四、切實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社員莊基用地,必須由本人申請,經本隊社員民主討論,並經大隊、公社審查同意,報縣民政部門批准、社隊企事業和其他公共事業徵用、租用土地在五畝以下的,報當地縣(市)民政部門審查;徵用、租用土地五畝以上,十畝以下(包括十畝),遷移居民在十戶以內(包括十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地、市民政部門審批;徵用、租用土地十畝以上或遷移居民十戶以上的,應層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在人多地少的地區,社隊企業或其他公共事業需要徵用耕地時,要經所在隊社員討論同意。公社、大隊佔用生産隊土地,要按規定付給土地補償費不準平調和無償佔用。

     五、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檢查了解土地被佔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確定解決。工作任務比較大的地、市、縣,民政部門應有專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各級政府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要模範地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不得利用職權搞不正之風,或利用土地進行違法活動。如有違犯,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各地、市貫徹執行國務院緊急通知和對已徵、佔土地的檢查清查情況,應在今年第三季度以內向省政府專題報告。有何問題和意見,亦望一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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