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

    個人購房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政發〔2000〕21號2000年5月9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0年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援城鎮居民購買自用經濟適用住房,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是指全省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同)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向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購買自用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形式。職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四條 職工個人在購買自用經濟適用住房時,可先向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申請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購房資金不足部分,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貸款。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委託貸款的規模,要按照資金自求平衡的原則,在保證公積金個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確定。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應編制貸款規模計劃,經同級房改委員會批准後,報省房改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的職工。

     第七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二)本人住房公積金已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地所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穩定的職業收入,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備支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首期房價款30%的自有資金;

      (五)對自有住房進行大修的,應出具自有住房房屋産權證;

      (六)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産作為抵押或質押物,或由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時,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三)單位出據的有關借款人的職業收入情況證明;

      (四)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式

    

     第九條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受委託銀行。經審查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即貸款人)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對審查不合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向借款人説明原因,並退還借款人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合同》,明確委託方和受委託銀行的權利和義務。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直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每個借款人貸款的限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夫婦雙方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或夫婦雙方年工資收入數額的4倍。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辦妥劃款手續(即簽訂了借款合同及相應的抵押、保證合同)以後,在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或大修理住房時,由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或大修理施工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由貸款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特殊情況經批准後,貸款期限可延長到10年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辦法。具體還本付息計劃,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貸款的擔保與保險

    

     第十六條 借款人須以所購自用住房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財産和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物或質押物,與貸款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在合同簽訂前還須辦理房屋財産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第十八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時止。在抵押期內,借款人對設定的抵押財産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在抵扣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十九條 質押合同中,屬動産質押的,自質押物移交于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屬權利質押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按規定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對設定的質押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押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物或質押物,或以購買自用住房作為抵押物而未辦理財産保險的,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産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借款合同。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二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併、分立或破産時,借款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押物應返還抵押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産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或經營性用房,也不得用於住房的內部裝飾。

     第三十條 受委託銀行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各佔一定比例的組合貸款辦法,以增加住房貸款資金量。

     第三十一條 省、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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