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産管理局關於貫徹《上海市房地産抵押辦法》若干問題説明  

    上海市房産管理局

    關於貫徹《上海市房地産抵押辦法》若干問題説明

    (一)

    (1995年1月19日)

      經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房地産抵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1994年8月22日以市長令第74號發佈,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現根據《辦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就該《辦法》的若干問題説明如下:

     一、《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中的“文物建築或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是指經國家或本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列為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

     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中“依法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屋”,是指經區、縣房管局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屋;“依法列入集體所有土地徵用範圍的房屋”是指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範圍的房屋。

     三、《辦法》第七條第八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中的“爭議的房地産”和“權屬爭議”是指在仲裁或訴訟期間的房地産。

     四、《辦法》第九條的以有限産權房屋或以成本價所購的公有居住房屋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應超過該房屋限制轉移的期限。

     五、《辦法》第十條中的以預購的房屋設定抵押的,必須持有依法生效的該房屋預售(購)合同;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設定抵押的,必須持有建設工程的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依法生效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六、《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司法部。

     七、《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市房地産管理部門。

     八、房地産抵押登記按下列程式辦理:

      1.以預購的商品房屋期權抵押申請登記的,抵押當事人應填寫《上海市期房抵押登記申請表》,提交房地産抵押合同、房屋預售(購)合同,登記機關核驗申請登記的文件後,應在房屋預售(購)合同等文件上加蓋“房地産抵押登記專用章”,並將申請登記的文件留存一份,其餘的退還給抵押當事人,同時向抵押當事人出具“收件收據”。“收件收據”作為受理登記的憑證(下同)。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發給抵押權人《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

      2.以在建的房屋期權抵押申請登記的,抵押當事人應填寫《上海市期房抵押登記申請表》,提交房地産抵押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登記機關核驗申請登記文件後,應在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文件上加蓋“房地産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複印一份,將原件退還抵押當事人,複印件存登記機關,同時出具“收件收據”。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發給抵押權人《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

      3.以購買的商品房屋抵押申請登記的,抵押人應先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抵押當事人再填寫《上海市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按規定提交房屋所有權登記應提交的文件材料,同時提交房地産抵押合同,登記機關應審核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材料,准予登記發證的,核驗申請抵押登記的文件,向抵押當事人出具“收件收據”,登記機關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兩個月內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4.以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産抵押申請登記的,抵押當事人應填寫《上海市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提交房地産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材料,登記機關核驗申請登記的文件後,向抵押當事人出具“收件收據”。登記機關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抵押權人《房屋他項權證》,並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他項權利的內容。

      5.設定抵押的期權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按上述程式重新辦理登記,《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由登記機關登出。

     九、房地産抵押變更登記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申請抵押變更登記,抵押當事人應填寫《上海市房地産抵押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抵押變更合同、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登記機關應在核驗申請登記的文件後,向抵押當事人出具“收件收據”,並在受理登記之日起五日內重新發給《房屋他項權證》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

     十、房地産抵押登出登記應按下列的程式辦理:

      申請抵押登出登記,抵押當事人應填寫《上海市房地産抵押登出登記申請表》,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其中,經抵押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抵押合同的,還應提交抵押解除合同;終止抵押合同的,還應提交抵押權人出具的書面證明。登記機關核驗申請登記的文件後,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他項權利欄內加蓋登出章,收繳《房屋他項權證》或《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抵押登出登記手續應在當天辦妥。

     十一、《房屋他項權證》、《上海市期房抵押證明》是房地産抵押登記的證明。房地産抵押登記證明由上海市房地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十二、看抵押當事人申請抵押登記的文件,登記機關應設置房地産登記冊,對抵押登記、抵押變更登記、抵押登出登記的有關材料,如抵押當事人情況、抵押物的狀況、設定抵押的日期及登記文件等進行記載。登記冊記載的內容可以公開查閱。

     十三、在《辦法》施行前已設定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抵押當事人應在市房地産管理部門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市或區、縣房地産登記機關補辦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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