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 房地産 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 房地産 管理局關於印發

    《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的通知

    ((95)京房改辦字第056號)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房地局,市政府各委、辦、局房改辦,各市屬機構房改辦,中央在京各部門、各單位房改辦:

      現將《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我們。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關於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

    

      根據京政發〔1994〕71號、〔1992〕35號文件的規定,現對1993年以前已按標準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以下簡稱購房職工)調整其所購住房、改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房及建立住房公積金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購房職工按照單位規定調整住房,並購買新分配住房的,依下列辦法:

      1.購房職工應按照單位調整住房時的售房辦法,將原購住房和新購住房分別計價,結清房價款及公共維修基金。

      2.原購住房按下列公式計價:

      房價款=〔標準價(1-年工齡折扣率65)(1+調節系數之和)(建築面積+陽臺面積系數)+裝修設備價〕(1-已竣工年限1%)

      3.在計算新房價款時,夫婦工齡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計;超過65年的,按實際工齡和計。

      4.職工購買新分配住房,視同第一次購買住房,免征契稅,自住期間免征房産稅、土地使用稅。

      5.職工因調整住房出售原購住房和購買新分配住房,均須按房改和房屋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買賣手續。

      6.職工購買新分配住房後,應按新規定建立公共維修基金。

      7.購買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購房職工按單位規定調整住房後,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單位對其原付房價款酌情給予補償,並在扣除購房期間內的房租後退還本人,具體辦法由各單位規定。同時,原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按原成交價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買賣手續。原購房職工及其配偶自租住新分配住房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

     三、按京政發〔1994〕71號文件的規定,職工自願改按成本價購房的,按成本價與標準價高限之間的差額補交房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為:

      補交房價款=(成本價-標準價高限)(1+調節系數之和)(建築面積+陽臺面積系數)(1-已竣工年限2%)

      補交房價款後,原購房職工按購買成本價房的規定改辦産權登記手續。原購房職工及其配偶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四、購房要求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應補交標準價或成本價與原購房價差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標準價補交房價款=標準價年工齡折扣率(65-購房以前夫婦工齡和)(1+調節系數之和)(建築面積+陽臺面積系數)(1-已竣工年限1.5%)

      成本價補交房價款=標準價補交房價款+補交房價款

      購房職工及其配偶自補交房價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並按相應的價格規定改辦産權登記手續。

     五、本規定三、四條計算公式中,價格是指職工補交房價款時,全市公佈的成本價、標準價高限和售房單位公佈的標準價;調節系數按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號文件執行。

     六、購房以前夫婦工齡和超過65年的職工,可不補交房價款,視同成本價購房;在職的,可按所在單位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該職工可憑售房單位出具的證明,按購買成本價房的規定改辦産權登記手續。

     七、職工與單位簽訂購房合同並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在房屋産權證領取前放棄購房的,由違約方按買賣雙方約定或按實際發生工作量交納手續費。

     八、職工所購住房發生繼承、析産、拆遷作價時,其所購住房價格比照屆時房改售房的規定確定。

     九、職工所購住房可依法進入市場出售或出租,本人住用的時間自售房單位規定的購房人首次付款之日起計算。

     十、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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