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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大學生該不該輟學嫁英雄”的法律話題

    最近,北京青年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向社會提出了一個“女大學生該不該輟學嫁英雄”的話題。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河北青年劉豐見義勇為,欲救一對想臥軌自殺的青年而被火車刮傷頭部,落下殘疾。正在雲南德宏教育學院就讀的21歲女大學生張汝桃,毅然決定放棄學業,隻身北上,欲嫁劉豐。父母對女兒的選擇不予支援,戶口因而很難遷到劉豐家,結婚證明至今沒有開出(根據有關規定,在校生不能結婚,而其父又不同意學校給她開具已輟學的非學生身份證明)。因此,戶口未遷來,結婚證也開不出。張汝桃的同學們也對其放棄學業、不辭而別表示不理解。又據最新消息,張汝桃近日終於不再堅持放棄學業,不再把讀書和照顧劉豐看成不可調和的一對矛盾。她説,現在有點想回去讀書了,因為畢業後能更好地照顧劉豐。

    如果此事放在過去,媒體肯定會異口同聲地歌頌一番,稱讚張汝桃同學譜寫了一曲心靈美的動人的歌。但今天的媒體與受眾沒有這樣做,而是以複雜的心情看待此事,説明我們的時代變了,人們成熟了。

    西方人和中國人看待事物的思路有所不同,前者喜歡從法律的角度評價此事是“合法”還是“違法”,後者則喜歡從道德的角度評價此事是“好”還是“壞”。電視劇《渴望》主題歌唱道“誰能告訴我,是對還是錯”,若在西方就可能會是“誰能告訴我,是合法還是違法”。我絕不反對用道德的尺度評判事物,但如果法律對該事物已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我們就應該首先從法律的角度問一問是合法還是不合法。

    第一,張汝桃的父母有權利勸説女兒,但無權利阻止女兒嫁給劉豐。眾所週知,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法》所確認的公民的權利,任何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剝奪。因此,如果張汝桃執意要嫁給劉豐,包括其父母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阻攔,當然,張汝桃的父母可以勸説女兒不要嫁給劉豐,因為其父母將她撫養成人,履行了義務,特別是高等教育在我國不是義務教育,張汝桃的父母並無法定義務支援女兒上大學。可是,他們在女兒首次高考失利後,又花費數千元讓女兒補習一年,最終考上了大學。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現代法治原則,他們履行了義務,就享有權利,可以就女兒的婚事發表看法。

    第二,張汝桃在上大學問題上,和其父母事實上建立了一種合同關係,即:張汝桃要求上大學,並無法定義務的其父母則願意給予經濟資助。一方要約,一方承諾,合同關係十分清楚。可現在張汝桃違約輟學,欲嫁劉豐,其父母雖不可最終阻止女兒的婚姻,但有權利追究女兒的違約責任。

    第三,德宏教育學院無權拒絕給張汝桃開具已輟學的非學生身份證明。我國的高等教育是權利教育而非義務教育。權利教育的含義是:公民可以接受高等教育,亦可以不接受高等教育,大學生有上學的權利,亦有退學的權利。教育學院可以勸説張汝桃珍惜學業,但無權阻止其退學。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禁止大學生退學的規定。從報紙披露的消息來看,張汝桃的父母不同意學校給其女兒開具已輟學的非學生身份證明,所以學院就不開。學院這樣做侵犯了張汝桃的退學權利,是不對的。

    第四,媒體不應就此事進行大張旗鼓的渲染,侵犯了並非公眾人物、並非願意讓公開的張汝桃的私權。輟學、結婚均是普通公民張汝桃的私事,在媒體上予以公開,是否徵得張汝桃本人的同意?擅自公開普通公民的隱私,是違法行為。此外,如果經過媒體的討論,形成了贊成張汝桃立即嫁給劉豐或者相反的意見,都構成了對張汝桃的一種壓力,構成了張汝桃行使自己權利的阻力,這也是有悖法治精神的。因此,媒體對非公眾人物、非官員的公民的私權,不要擅自評説。筆者也本不擬撰寫此文,但鋻於已被媒體公開,才不得已為之。

    過去,媒體喜歡從道德的角度評價事物,有利有弊。其利是弘揚正氣、打擊邪氣,其弊是容易忽視當事人的隱私等私權。現代文明社會應樹立一種尊重普通公民隱私等私權的良好風尚。

    

    《檢察日報》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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