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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刑訊逼供的“尚方寶劍”

    最近,筆者應邀擔任“全國電視法制節目獎”的評委,突擊觀看了許多電視節目。大概由於專業的緣故,我對其中那些涉及警察刑訊逼供的內容格外關注。當然,打人者不僅有警察,還有“準警察”,如聯防隊員和保安員等。然而,令我的心靈受到更大震撼的卻是那些打人者———他們既非凶神惡煞,也非悍匪惡霸。平日裏遵紀守法通情達理的人,為何在審訊和執法時竟這等殘暴?!

    也許,“打人”是人類一種潛在的本能或需要。平時不打人,是因為沒人讓打。一旦可以名正言順地打人而且對方不能反抗的時候,就心安理得地去打人了,並且從中獲得一種發泄之後的快感,一種成為強者和勝利者的滿足。據説,許多人在當警察之前從來沒有打過人,但是當上警察之後就逐漸養成了打人的“習慣”,大概因為他們手中有了打人的“權力”。當然,這裡所説的“權”是沒有制約的權力。在這個意義上講,警察打人不是個人素質的問題,不是少數人品質惡劣的問題,而是行為環境的問題。人的行為是需要約束的,在沒有約束的環境中,人的行為就會受自然本能的驅動,變得為所欲為、野蠻粗陋。許多警察正是在這種缺少約束又不乏激勵的環境中“學會”打人的。由此可見,要遏止刑訊逼供,關鍵是要在執法環境中形成一種有效的行為約束機制。

    最近聽一位大城市工作的警察説,現在不敢輕易打人,因為城裏人都懂法了,動不動就去告你。這就是一種行為約束機制,即執法對象的自我權利保護意識對執法者行為的約束。不過,執法對象屬於執法活動中的弱勢群體,完全靠他們的自我保護去約束執法者的行為難以奏效,還要有相關制度的約束力量,包括刑罰對刑訊逼供的威懾力量。

    雖然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刑訊逼供,而且規定刑訊逼供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案件的審判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一般來説,刑訊逼供的受害人當時處於失去自由和孤立無援的境地,既無法取證也無法舉證。當事情過後他們具有取證和舉證能力時,又因為時過境遷,難以再拿到充分的證據。即使由檢察官或法官介入調查,也由於知情人多為警察,取證困難重重。

    為了強化刑罰的制約機制,筆者建議在刑訊逼供案件的審理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明確規定由被告人(被指控有刑訊逼供行為的執法人員)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規定符合司法證明的規律,因為刑訊逼供的被控方處於舉證的便利位置,讓其承擔舉證責任有利於查清事實真相。另外,法律明確規定由執法人員對刑訊逼供的指控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對執法人員形成更為有力的行為約束力量。面對難以規避的刑罰,執法人員在訊問等執法活動中就必須小心謹慎,而要做到這一點,最好的辦法就是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式辦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説舉證責任倒置是遏止刑訊逼供的一把“尚方寶劍”!

    

    《法制日報》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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